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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七)


(2)法定解除权争议的举证责任。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是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不可能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95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证明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抵销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1)法定抵销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的,为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同归消灭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在可以抵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取得抵销权。欲发生抵销的后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行使抵销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诉讼上主张法定抵销权时,必须就下列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均届清偿期。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双方债务均为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以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为由否认其法定抵销权的存在。但必须就其否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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