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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六)


3.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发生争议时,债权人欲行使其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以证据证明下列要件事实:(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上要件事实,债权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债权人还必须同时证明受让人行为时的主观恶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受让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让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让人为恶意。不过,这里的推定为事实推定,由法官依据个案情形酌定。

债权人代位权发生争议时,债权人欲行使其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必须就下列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合同解除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1)约定解除争议的举证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称为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后协商达成的解除原合同的协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构成一个新的合同,学理上称之为反对合同,其主要内容是解除原合同关系,所以协议解除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当事人对于协议解除合同有争议的,主张协议解除的一方应就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称为约定解除权。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否则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无效。当事人就约定解除权发生争议的,应由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举证证明解除权的约定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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