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存单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权利主体身份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阳县冯塘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凤梅
2006年10月20日原告*凤梅在淮阳县冯塘信用社办理了一活期存折,2007年4月3日*凤梅交给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存款158000元,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给原告*凤梅出具了缴款收据,上述款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都打入了冯塘信用社的帐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2007年4月5日冯塘信用社凭原告*凤梅持有的缴款单把原告交给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的款打入原告的存折,之前账面余额为210元。后*凤梅取款时,冯塘信用社告之其不能支取,为此原告起诉来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冯塘信用社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凤梅存款1582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4月5日起*案件执结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后一并返还。
上诉人冯塘信用社不服原判上诉称:本案“存折”不具有以“人民币”存款的真实性,“缴款单”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而不是真实存款关系的凭据。该“缴款单”是耿金昌因挪用上诉人资金,在周口市农信办审计工作组的约束下收回的挪用款,“缴”还上诉人而开出的“缴款单”。不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储蓄机构存款而开出的“存款凭条”,被上诉人*凤梅为本案“存折”的权利主体身份不明,因*凤梅没有按照“实名制存、取款”的规定,以“身份证”和“人民币”到上诉人储蓄机构存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以“缴款单”取得存款凭条上亦不是*凤梅的签字。鉴于*凤梅根本不是本案“存折”的当事人及本案“存折”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开出的存折,故双方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事实。原审判决没有审查本案存款关系的“双重真实性”,却以其“双重真实性”认定事实。为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凤梅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存款关系明确,被上诉人提供的存折真实合法,我方的存款与耿金昌挪用公款无关。储户实行真名存款应由上诉人审查把关,同该笔款同性质的其余几笔存款,上诉人已解封且履行了支付款项义务,唯有该笔款尚未支付,原判正确,请求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