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存单纠纷,双方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冯塘信用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对是否需要出示身份证、是否需要本人现场取款的审查义务的职责怠于履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冯塘信用社负担。
【争议焦点】
*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
冯塘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系对存折的权利主体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分歧的当事人之间的一般存单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冯塘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对付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法院对存单关系处理的原则及事实认定方面的内容。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单纠纷是指在储贷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存款人或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以存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种种纠纷统称。由于该类纠纷的代表性和紧迫性,**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存单纠纷的处理方法,体现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一般的存单纠纷,由法院对存单及存单项下存款关系的双重真实性进行审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然后判定金融机构和持单人何者的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由金融机构按单付款息或驳回持单人的诉讼请求。故在处理一般的存单纠纷时,遵循的是双重真实性原则。
在本案中,2007年4月3日*凤梅向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交付现金158000元,信用联合社为*凤梅出具了缴款收据,并将该款汇入了冯塘信用社,*凤梅将缴款收据交给了冯塘信用社,冯塘信用社凭缴款收据于2007年4月5日在*凤梅原持有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上记入存款158000元。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存折及在该存折上记入的158000元的存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其次,对于“冯塘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兑付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存折的权利主体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的内容。
根据**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知,对于核心的举证责任问题,其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存在着极为普遍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前者主要在金融机构要求确认持有人所持存单等凭证无效、持有人所持存单在样式、印鉴等方面与真实凭证有所差别等情形下适用,后者则是适用于持有人持存单等真实凭证提出诉讼,金融机构否认双方存在存款关系时,金融机构需对双方不存在举证关系举证证明等情况。
在本案中,由于冯塘信用社否认*凤梅所持有的存单的真实性,根据存单纠纷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冯塘信用社就该主张举证证明;同时他还主张缴款单涉及的158000元款项是耿金昌挪用信用社资金,在农信办审计组约束下收回的挪用款所开具,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审理过程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冯塘信用社应当承担对*凤梅所持存单的兑付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由于存单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违法行为,特别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规、规章的行为,因而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首先,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行业规章,明确违法借贷行为的责任;其次,对于出资人来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财产,不要因为高息的诱惑就知法犯法,铤而走险,虽然短期内能够获得丰厚的收入,但是法网恢恢,终究是逃不过法律制裁的;**,对于用资人来说,应当自觉避免规避国家信贷法规,套取金融信用,转嫁风险的违法借贷行为。只有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