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三)
4、数量及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特别是对小件的产品或货物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经常会出现数量结算上的争议,这跟合同对数量结算的约定不明有很大的关系、经常会出现约定数量与实际供货不符,以及还有相应数量退货的情况存在,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在质量标准条款的约定上,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合同双方所疏忽的,对供方企业而言因为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事后往往会遭致需方企业以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借口。(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对需方企业而言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供方以质次产品代替高质量的产品卖给需方,以致供方遭受损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类似成批次供应的混凝土、燃料油产品除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外,还要明确约定做到产品封存,以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无法取样的法律风险。这在本人代理过的混凝土、燃料油等特殊产品的买卖合同案例中所特别应予以注意的质量风险。
律师建议:合同应明确产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明确作出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质量验收、质量异议期方面的约定内容。对一些较特殊的产品应做到产品封存,以确保质量取样。
5、包装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因为包装约定不明确导致产品受损产生的纠纷这在实践中也是较有常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作特殊包装或合同一方单独提出的包转方式,应在合同中作明确。
律师建议:应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回收等约定内容。
6、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法律建议:合同应作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避免争执。对供方企业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在货物交接中签收货物或产品的具体签收人,防止需方的无关人等随意签收,事后遭到需方否认,供方无法举证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