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受害人的反抗行为?
刑法通说认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看妇女“有没有反抗”,还要看妇女“能不能反抗”、“敢不敢反抗”、“知不知道反抗”。也就是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如果妇女在能反抗、敢反抗、知道反抗的情形下,仍然未做反抗,或者反抗力度不大,可以视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能不能”、“敢不敢”、“知不知道”反抗,与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基于对女性严格保护的立场,“三不”观点值得肯定。但是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恰恰正是与刑法原则相违背的“有罪推定”。强奸罪是传统罪名,1997年《刑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强奸罪名的认定上,刑法通说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在延续1979年《刑法》的“有罪推定”。
“能不能反抗”尚可从行为发生时受害人的处境(如被捆绑、麻醉、重病等)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知不知反抗”可以从受害人的认知水平(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得出结论。而“敢不敢”则属于精神上遭到的强制,这种精神上的受强制是否真实存在,完全来源于受害人的一面之词。在这种情形下,强奸行为的认定,建立在对受害人**信任的基础上,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不敢反抗”是指受害人对尚未发生的不利后果的恐惧。从生理因素来看,男性的体格、体力一般强于女性,有些女性因为害怕可能会发生的暴力而放弃反抗。从社会因素来看,有些女性可能担心反抗会损害自己某些方面的利益(如双方是上下级关系、客户关系等),或者反抗造成的影响会使得自己名誉受损,从而放弃反抗。
“不敢反抗”的原因非常复杂,但主要还是基于受害人对“尚未发生”的不利后果的恐惧。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使用胁迫的手段,那么,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恐惧是当时真实存在的,还是事后才产生的,或者是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而编造的。如果我们只是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体力差异、身份关系和受害人事后的陈述,认定受害人的“未反抗”为“不敢反抗”,那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所有的婚外性行为,只要女性报警,都可以将和自己有过性关系的男人送进监牢,这种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笔者认为,对于受害人是否反抗的“三不”原则,应进一步明确:不能反抗,是指受害人当时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包括被捆绑、麻醉、受伤等情形;不敢反抗,是指受到了行为人胁迫的情形;不知道反抗,是指受害人暂时失去意识或者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