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强制手段?
通说认为,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强制是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典型强奸案件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这些强制手段比较容易理解。但是,非典型强奸案件中对于强制手段的认定则要困难很多。
1、 使用暴力手段
所谓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施加的有形的肉体伤害,比如殴打、捆绑等。
在一些思想比较开放的年轻男女看来,性爱过程中的轻微暴力(SM)是可以接受的,甚*有些人可能比较喜欢这种刺激。从网上成人用品商店售卖的皮鞭、手铐、蜡烛、锁链等情趣用具可以看出,有这种独特的性爱好的人不在少数。性爱之中双方自愿进行的轻微暴力,当然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但是,这种轻微暴力也会在身体上留下一定的伤痕,一旦双方因其他事情翻脸,女方凭借身上的伤痕报警,称男方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真让人百口莫辩。
还有一种情形,在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使用了轻微暴力,但是女方因自身体质的原因(如心脏病突然发作)猝死。从女性身体的伤痕来看,完全符合强奸的特征。由于女方已经死无对证,行为人很难为自己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
笔者认为,性交过程中的“暴力”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我们可以从暴力的力度、部位、使用的工具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说来,性游戏中的暴力是有节制的,只伤及表皮,不伤及骨肉;伤痕出现在可以用服饰遮盖的非要害部位;使用的工具大多是柔软的皮革或者布料制品。
而违背妇女意志的暴力行为,力度较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打击部位具有盲目性,包括面部和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险或身体重大伤害的部位,使用的工具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或危险性,例如棍棒、刀具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2、 使用胁迫手段
所谓“胁迫”,是指受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而这种精神上的受强制,应当来自行为人的言行,而不是受害人的假想。
由于“胁迫”采用的是无形力而不是有形力,在案发之后,除了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很难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即使行为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一致,也不能排除该供述系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获取的可能性。如果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如胁迫使用的工具、其他证人证言等)印证,且行为人的供述发生变化,则“胁迫”的证据显然是不充分的。
认定行为人使用了“胁迫”手段,必须对证据严格把关,否则很容易出现“有罪推定”的情况。我们应当对此高度警惕。
3、 使用其他手段。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其他手段”属于“兜底条款”的性质,是为了避免造成遗漏。笔者认为,在刑事理论中使用“兜底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但是同时也导致了犯罪行为的不确定性,执法人员可以任意对该规定进行扩大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法通说中对“其他手段”的列举,基本上在于:麻醉、妇女在熟睡和重病中、欺骗等几类。妇女处在麻醉和重病状态中,对于性侵犯无力反抗,行为人的强制是可以认定的。但是,熟睡状态中的性侵犯则不是很好理解。
除非是被人催眠,一般人在熟睡中遭到性侵犯会立即醒来进行反抗。这里需要查明一个事实,在受害人熟睡的时候,行为人是如何进入房间的?睡觉前关好门窗属于基本生活常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如果行为人是撬锁、爬窗进入房间的,可以认为是违背受害人意志,但是,如果房门是虚掩的或敞开的,行为人顺利进入房间后,在未遭遇任何反抗的情形下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如果受害人以“熟睡”为由指控行为人构成强奸,很难让人信服。
我们应当承认,成熟女性和男性一样,也有性幻想、性冲动和性需求。但是,受害人的指控往往导致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认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以*于在研究案情、搜集证据的时候,遗忘了这一重要的客观事实。我们在分析女性“熟睡”状态下的强奸案件以及其他非典型强奸案件时,需要对此加以注意。
“欺骗”手段也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绝大多数人都不可能把自身的真实情况向他人和盘托出。男性在与自己喜欢的女性接触时,难免会展示自己**的一面,掩盖自己的缺陷。在追求异性的过程中吹嘘、夸大自己的实力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使得妇女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应该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认定为强奸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