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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兴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兴业,男,195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干部,原系夏邑县商业农机公司经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住夏邑县城关镇昌盛路中段84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2年12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9月9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兴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2月4日*2002年6月,夏邑县商业农机公司共向40余名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80余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被告人张兴业作为该公司经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余万元。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兴业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兴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作义、李娟的供述,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核表及夏邑县商业农机公司的企业资料,存款票据及夏邑县商业农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一览表,被害人彭梦征、冯玉玲、谢刘新、郭彦民、李景华、刘存良、吴金莲、司彦勤、司华民、司英民、吴桂梅、蒋美英、*玉玲、李杰、邵光路、贾丽英、李文明、姜文英、韩光宇、刘宗林、刘瑞英、金素英、闫福全、*秀玲、郝长京、李波等人的陈述,证人司XX的证言,本院(2010)夏刑初字第388号、(2011)夏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夏邑县商业农机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张兴业身为该公司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兴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兴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穆全宏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昊凤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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