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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体罚子女致死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罪(三)


家长体罚子女致死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罪(三)

2.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如下:

首先,从客观行为分析。被告人肖某先是为惩戒被害人的说谎行为而用衣架打被害人大腿内侧并罚跪,后又因被害人尿床而用衣架殴打大腿内侧、踢臀部等方法再次体罚:认定肖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认为,本案犯罪手段强度有限,以一般人认知标准判断,踢臀部、打大腿内侧和罚跪的体罚方式通常不会具有致人重伤乃*死亡的危险性,所使用的衣架也只是日常生活用品,从工具危险性、击打部位而言,一般不会造成对人身的重大伤害,因此肖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们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本案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为“用衣架殴打大腿内侧、踢臀部、罚跪”等,然而,从法医学常识判断,“胰腺搓碎、睾丸挫碎、双侧后腹膜积血”的伤情,绝不仅仅是“衣架打大腿内侧、罚跪、踢臀部”就能够形成的。鉴定意见亦载明,被害人“系被巨大钝性暴力打击致胰腺搓碎、睾丸挫碎、双侧后腹膜积血、全身多处皮下组织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此外,体罚程度的轻重不仅需要考虑工具危险性和击打部位,还需考量犯罪对象、行为的持续时间等。本案中,肖某先是当晚21时许用衣架殴打庄某某并罚跪约一个小时,仅隔数小时后的次日1时许,又用衣架长时间殴打并用脚踢庄某某。被害人年仅3岁,即使一般不具有致死危险性的衣架,在持续长时间的击打下,亦足以对其造成伤亡危险,何况其所遭到的较长时间、较大强度的体罚殴打,已大大超出了一个3岁幼童所能承受的限度。

其次,从案发起因和家庭情况分析。被害人庄某某是被告人肖某亲生子,肖某平时对其较疼爱,并无虐待行为,但因孩子长期未与其共同生活,沟通较少,故其对孩子管教较严,而本案的诱因也是因为小孩撒谎和尿床,因此本案的动机是为了管教子女,从侧面证实被告人并不希望出现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从案发后表现分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殴打实施数小时后,被告人肖某发现被害人呼吸网难,立即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证实其并非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合全案情节,通过考察案发起因和案发后行为可知,肖某应不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但肖某本身即是有意识的通过体罚以达到惩罚、警戒被害人的目的,其对于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不适甚*伤害,是有认识且不排斥的。根据客观上较长时间、较密集频率的体罚行为、被害人伤情及死因,足以证实被害人生前遭受了较大强度的暴力。肖某明知被害人作为年仅3岁的幼童,体质及抗击力相当柔弱,仍实施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殴打,故肖某对伤害结果持有放任心态是能够认定的。综上,本案应认定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待商榷。

(三)对家长暴力管教子女致死案件,量刑时应考虑案件特殊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除了惩罚犯罪,刑罚亦有教育、感化功能,亦应体现其人文关怀。本案属于家长管教子女过程中发生的暴力致死案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首先,就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而言,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是在教子心切、过于苛责的心态驱使下,因管教方法简单粗暴所导致的人伦悲剧,成因上离不开社会文化的背景,动机上包含善意因素,且犯罪对象特

定,行为人案发后多极为悔恨自责,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次,就当前的刑事政策而言,**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都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别于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同种犯罪,该从宽的要依法体现从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就社会效果而言,此类案件的犯罪动机较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和宽恕,对此类案件酌情适度从宽处罚不*于造成不良影响,且从宽处罚有利于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及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重归融合。   

对于此类父母因教育子女方式不当引发的案件,如果根据案件情况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除了伤害后果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动机、伤害手段,具备从宽处罚情节的,一般应从宽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体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根据具体案情,即使从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仍明显过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中,量刑时还有以下从轻情节需考虑:一是被告人肖某明知医院警务室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存在法定从轻情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二是肖某发现被害人呼吸困难后立即主动送被害人抢救,且被害人的父亲、祖父母对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肖某有一幼女需照顾,存在酌定从轻情节。总之,家长体罚子女致死的案件,应在综合考察的前提下,把握案件特殊性,准确定罪、量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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