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某(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发票联、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收款收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涉案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答复,本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经营活动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款第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敏
书 记 员 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