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庆华,男,1976年6月7日出生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汉族,小学文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农民,住原籍。因本案于2000年11月16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1年5月16日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河生,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本案于200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喜旺,男,1945年8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杜村,汉族文盲目,农民,住原籍,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8年8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9月8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00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向东,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长平村,农民,高中文化,原高平市国税局北诗税务所助征员,现无业,住高平市税苑小区北楼三单元301室。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8年8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9月8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15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01年5月16日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被告:单位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杨百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人:李德文,又名李得文,李德德,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于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原籍。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15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4年7月21日刑事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8年7月3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荣,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23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红光,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城北,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平市友谊小区4号楼2单元503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15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志明,曾用名秦明,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城关镇*降村,汉族,大专文化、晋城市伯方煤矿职工,干部,住高平市寺庄镇箭头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15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永祥,又名李勇祥,男,1960年4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寺镇箭头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2000年12月7日被晋城市检察院院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崔月生,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县鲁村乡崔庄村,汉族,高中文化,晋城市粮油食品公司工人,住晋城市凤方小区防疫站家属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22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先进,男,1954年2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西屯村,汉族,初中文化,晋城市隆达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晋城市城区石府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2000年12月7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林同,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县陈沟乡陈沟村,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泽州县物资回收公司家属楼2单元303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7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明太,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县陈沟乡桥岭村,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住晋城市城区北环街南坪巷19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2月6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常荣生,1958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平山乡中秋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平市长平东街人民剧团家属楼东单元201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15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贺国清,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唐东村,汉族,高中文化,高平市煤炭运销公司液化气供应站工人,住高平市煤炭小区南楼2单元301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15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泽民,又名牛民旦,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市望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2000年12月7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有金,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苏庄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20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双利,男,1958年9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晋城矿务局行政处工人,住晋城矿务局家属院18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30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皇甫国法,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牛庄乡南庄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3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永明,男,1954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一分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翼城县南唐乡云唐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00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焦山云,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高中文化,郑州铁路局新乡建筑段工人,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土地局家属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1年2月19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锡文,男,1959年5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北诗乡南诗村,汉族,高中文化,晋城市伯方煤矿工人,住晋城市伯方煤矿家属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2000年12月7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有来,男,1948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悬南乡向阳村,汉族,小学文化,高平市马村铁厂工人,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次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晋兵,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东关,汉族,初中文化,郑州铁路局高平联合运销站工人,住高平市需内小西沟34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2000年12月7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富生,男,1947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次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田金顺,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9年12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予以撤销,次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米永法,又名米永发,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唐庄乡南陈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00年11月7日被晋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德文、孙庆华、许河生、杜喜旺、贺向东、杨有荣、牛红光、秦志明、李永祥、崔月生、郭先进、张先进、陈林同、张明太、常荣生、贺国清、牛泽民、*有金、张双利、皇甫国法、钟永明、焦山云、李锡文、郭有来、陈晋兵、李富生、田金顺、米永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庆华、许河生、杜喜旺、贺向东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11月,被告人李德文注册登记了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并任该**的法人代表;被告人孙庆华任该**副经理。1999年6月,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1997年3月*1998年6月,被告人李德文在高平市国税局河西税务所共领取1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德文直接或经人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价款共计18521387.45元,税款共计2715193.6元。其中已查实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害人方抵扣,抵扣税款2078936.57元。被告人李德文获取开票好处费近百万元,除交河西税务所12万元税外,余皆挥霍。被告人孙庆华参与、帮助被告人李德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受李指使执笔填开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3127484.50元,税款共计482180.88元。案发后,各地税务机关追回被抵扣的税款1023168.40元。被告人许河生为少交税款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款3149035.54,税款535336.17元;被告人杜喜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款1103631.72元,税款143472.13元;被告人贺向东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款616906.06元,税款80197.79元。
被告单位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委与被告人杨有荣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款2033985.4元,税款264418.14元;被告人牛红光介绍虚开2份,价款601019.13元,税款91314.54元;被告人秦志明介绍虚开5份,价款598371.32元,税款77788.28元;被告人崔月生介绍虚开1份,价款414029.77元;税款70385.07元;被告人张先进、陈林同、张明太均介绍虚开1份,价款329550.76元,税款56023.64元,被告人贺国清介绍虚开3份,价款324778.94元,税款42221.26元;被告人皇甫国法、钟永明均介绍虚开1份,价款271468.37元,税款35290.89元;被告人李永祥让他人虚开4份,价款585729.2元,税款76144.8元;被告人郭光进让他人虚开1份,价款486725.66元,税款63274.34;被告人常荣生让他人虚开3份,价款324778.94元,税款42221.26元;被告人牛泽民让他人虚开2份,价款292127.12元,税款37976.53元;被告人*有金让他人虚开3份,价款287013.72元,税款37311.78元;被告人张双利让他人虚开1份,价款271468.37元,税款35290.89元;被告人焦山云让他人虚开3份,价款227445.45元,税款29567.91元;被告人李锡文让他人虚开1份,价款219704.38元,税款28561.57元;被告人郭有来让他人虚开2份,价款134175.28元,税款22809.82元;被告人陈晋兵让他人虚开1份,价款168064.25元,税款21848.36元;被告人李富生让他人虚开1份,价款136039.82元,税款17685.18元;被告人田金顺让他人虚开1份,价值81205.56,税款13804.94元;被告人米永法让他人虚开1份,价款86107.35元,税款11193.9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国家税款100余元万元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孙庆华参与并帮助被告人李德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李指使下执笔虚开22份,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德文系主犯,该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庆华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河生虚开数额巨大,且认罪态度不好,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杜喜旺、贺向东于1999年9月8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四万元(均已执行),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生“漏罪”,依法应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原罪所判刑罚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单位河西镇所庄村委与其余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他们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均较好,并能积极补交税款,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他们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中对杜喜旺、贺向东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李德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100万元;被告人孙庆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许河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杜喜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喜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贺向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向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单位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杨有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牛红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秦志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永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崔月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先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先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林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明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常荣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贺国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牛泽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有金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张双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皇甫国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钟永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焦山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锡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郭有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晋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富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田金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米永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对被告人李德文违法所得80余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李德的吉普车1辆,手机、传呼机各1部,电视机、VCD机各1台,电话机3部,保险柜1个,人民币11512.5元及用于作案的印章等物予以没收。
上诉人孙庆华称①不是**的副经理,只是李德文的司机;②只是照着填了22份专用发票,不知道他们是虚开;③自己没得一分钱好处,量刑过重;
上诉人许河生称,①自己与萧山并无生铁购销关系,只负责联系车皮,倪成法他们是利害关系人,是陷害他,证言不可信;②开票费是由萧山二人支付的,自己不应负责;③有三份票是替李国斌填写的,自己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杜喜旺称,①自己是文盲,没有虚开也不能虚开;②郭先进认识自己,没必要去看守所辨认;③只给贺向东开过四份,高平市法院已判过了,这几起不是事实。
上诉人贺向东称:①自己已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没有“漏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妥当;②杨有荣的罪行重,判得轻,且连罚金也未判不妥当;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原审被告人李德文及上诉人孙庆华的犯罪事实
1995年11月,原审被告人李德文(系残疾人)登记注册了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并任该**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孙庆华为李德文开车。1996年9月该**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自1997年3月*1998年6月,原审被告人李德文从高平市国税局河西税务所共领取1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在其开办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实际并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通过上诉人杜喜旺、贺向东等人介绍为李晚生、成春荣、吴绪忠、马新国、申重新、牛小民、郭金水、袁吉才、牛者生、司金顺,贾石昌、郭春文.邢保柱、郭保国(均已判刑),为上诉人许河生、原审被告人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委、杨有荣、牛红光、秦志明、李永祥、崔月生、郭先进、张先进、陈林同、张明太、常荣电、贺国清、牛泽民、*有企、张双利、皇甫国法、钟永明、焦山云、李锡文、都有来、陈晋兵、李富生、田金顺、米永法,为焦宫法、崔志英、牛熊飞、牛进江、郭义才、李春屯、赵海庆、李贵志、朱凯、*建民、武晋、*辉、赵世明、*玉长、张宗元、程小军、*雳鹏、殷汉清、高敬俊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价款共计18521387.45元,税款共计2715193.6元.其中已查买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方抵扣,抵扣税款2078936.57元.被告人李德文获取开票好处费近百万元,除交河西税务所12万元外,80余万元皆挥霍,被告人孙庆华参与、帮助被告人李德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受李指使执笔填写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2份税票价款共计3127484.5元,税款共计482180.8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德文的吉普车1辆、手机、传呼机各1部、电视机、VCD机各1台、电话机3部、保险柜1个、人民币11521.50元及用于作案的印章等物.已查实各地税务机关追回被抵扣的1023168.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高平市国税局的稽查报告及报案材料,证明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帐目虚假,涉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向高平市公安局报案的事实。
2、李满昌证言,证明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平时无业务,经常报到上班的是办公室主任李国斌、会计李有文、司机孙庆华等几人。还证明该**的帐目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假造的。
3、泰国斌、李有文、邵秀梅的证言,均证明该**自成立后主要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李有文还证明与该**副会计李满昌造假帐的有关事实。
4、河西镇宰李村纸厂厂长崔付云的证言,证明该残疾人**临时占用的二间房子是其纸厂的房子。
5、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书及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证明该残疾人**于1995年11月在高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李德文为该**的法人代表。
6、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及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证明1996年9月高平市国税局批准残疾人**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7、原河西税务所所长赵有国、副所长*新顺证言,证明被告人李德文从1997年3月*1998年6月在河西税务所领取1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8、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发票分类出纳帐及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德文从河西税务所领取1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和领取经过。
9、17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实际开出135份,作废35份。
10、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晚生、杜喜旺、成春荣、贺向东、吴绪忠、马新国、申重新、牛小民、郭金水、袁吉才、牛春生、司金顺、贾石昌、郭春文、邢保柱、郭保国直接或通过他人在被告人李德文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以及分别被判刑的事实。
11、证人焦富清、崔志英、牛熊飞、牛进红、郭义才、李春屯、赵海庆、李贵志、朱凯、*建民、刘玉良、张金凤、周志全、杨孔菊、廖世模、李铁林、廉金珠、周正、邓荣敢、朱延玲、张文荣、杨水芝、任明生、张春荣、龚亮的证言,证明直接或通过他人在被告人李德文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实。
12.被告人贺向东、杨有荣、牛红光、秦志明、李永祥、崔月生、郭先进、张先进、陈林同、张明太、常荣生、贺国清、牛泽民、*有金、张双利、皇甫国法、钟永明、焦山云、李锡文、郭有来、陈晋兵、李富生、田金顺、米永法均供认直接或通过他人在被告人李德文处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税收缴款书及退税申请书,高平市国税局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残疾人**共向河西税务所交税款20.7万元,办理退税8.7万元,实际交到河西税务所税款12万元。
14、查扣的该残疾人**的虚假帐簿及会计记帐凭证。
15、扣押被告人李德文的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李德文人民币11521.5元元,吉普车1辆,手机、呼机各1部,电话机3部,电视机、VCD机各1台、保险柜1个,作案所用印章9技等。
16、高平人民法院(1992)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德文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德文于1992年7月1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4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17、被告人李德文对指控其的主要犯罪事务供认不讳,其供认上诉人孙庆华为其开车,孙也填写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孙庆华供认其填写过2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要为被告人李德文开车。
二、上诉人许河生的犯罪事实
1997年7月*1998年上半年间,上诉人许河生同浙江省萧山市北金属材料公司、萧山市晋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做生铁生意。为能结算货款,许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以支付价款的开票费,先后让被告人李德文为其虚开税率17%、票号码为00250351、00250352、00250354、00250355、00251651、00251652、00254630、00254631、00210051、00210052、00211077、00211080、00211427、00059604的14份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314903.54元,税款共计535336.17元。该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已受到刑事追究。
有下列证据:
1、倪成法的讯问笔录,证明其开办的萧山公司与被上诉人许何生之间存在真实的生铁购销关系,其公司从未与被告人李德文所在的残疫人工贸劳动服务**之间发生过真实的生铁购销关系,其在价款之外另付4.4%的开票费给许,由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证明在上诉人许河生介绍下其公司与残疾人**于1998年1月7日签订的生铁购销合同是虚假合同。
2、萧山公司业务员孟云根询问笔录,证明是上诉人许河生在残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实。
3、萧山公司会计方永潮的证言,证明1997年倪成法将货款直接汇给了许河生,从1998年开始将款汇到残疾人**的有关事实。
4、李国斌证言,证明上诉人许河生到残疾人**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证明从1998年起残疾人**从萧山公司汇款中扣下4.4%的开票费后余款给了被告人许河生的有关事实。
5、被告人李德文供认14份增值税发票都是经许河生手开出的。付的手续费不等。
6、萧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查获经过证明及萧山市国税局证明材料,证明倪成法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及该14份发票税款535336.17元已全部抵扣的事实。
7、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8、笔迹鉴定书,证明该14份税票中被告人许河生亲笔填写过3份。
9、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上诉人许河生的笔记本等物。
三、上诉人杜喜旺、贺向东及原审被告人郭先进、常荣生、贺国清、牛泽民、李锡文的犯罪事实。
1997年10月,被告人郭先进向河北新化民致份有限公司发,炭后,支付上诉人杜喜旺价款7%的开票费,由社喜旺为其虚开1价税率为13%、票号为00254679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86725.66元,税款63274.34元,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已追回被抵扣的63274.3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陈林增证言,证明河北新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郭先进之间的煤炭交易关系,并收到过票号为00254679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贵保、张平原证言,均证明被告人郭先进在西屯煤矿负责生产和财务在发炭后其找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实。
3、河北新化股份有限公司记帐凭证、收料单,证明与被告人郭先进所在的西屯村煤矿之间的购销煤炭关系的事实。
4、被法人郭先进在高平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中辨认出杜喜旺是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
5、该00254679税票复印件。
6、河北省新乐市国税局处理决定书及税收缴款书,证明受票单位河北新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抵扣的税款63274.34元被追回。
7、被告人李德文、上诉人孙庆华均供认给上诉人杜喜旺开过增值税发票。
8、被告人郭先进对指控其虚开该份税票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杜喜旺对该起事实予以否认。
1998年初,被告人常荣生向江苏省海门市松松物资有限公司发炭后,让被告人贺国清帮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给贺国清价款6%的开票费。被告人贺国清通过上诉人贺向东、杜喜旺,让被告人李德文为其虚开3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211353、00027029、00211431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324778.94元,税款共计42221.26元。该3份增值税发票均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已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已追回抵扣的税款42221.26元。被告人常荣生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补交税款2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何松证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证明海门市松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常荣生发生有购销煤炭关系,收到过3份残疾人**的增值税发票。
2、海门市松松物资有限公司记帐凭证、汇票委托书,证明双方业务、结算的有关事实。
3、海门市国税局处理决定书及税收缴款书,证明该公司被处罚,已抵扣的税款42221.26元被追缴。
4、被告人常荣生补交税款20000元的证明。
5、被告人常荣生、贺国清、贺向东对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杜喜旺否认该起事实。
1998年5月间,被告人牛泽民、李锡文各自向江苏省六合县燃材总公司发炭。被告人李锡文听说能开到价款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告诉牛津民并让牛也帮其开具一份。被告人牛泽民通过上诉人贺向东,将价款6%的开票费付给贺,贺通过上诉人杜喜旺以4.5%的费用让被告人李德文虚开2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104056、00059603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292127.12元,税款共计37976.53元,其中票号为005906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被告人李锡文所用,价款219704.38元,税款28561.57元,该2份税票均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被告人牛泽民、李锡文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分别补交税款9415元、28561.5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尤家斌证言及六合县燃料总公司的记帐凭证、入库单,证明该公司与被告人牛津民、李锡文之间真实的煤炭购销关系及收到过2价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实。
2、该2份税票复印化。
3、六合县国税局处理决定书及证明材料,证明六合县燃料总公司被处罚,被抵扣的税款37976.53元已追回。
4、被告人牛泽民、李锡文分别补交税款9415元、28561.57元的证明。
5、被告人牛泽民、李锡文、上诉人贺向东对该起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能相互印证;上诉人杜喜旺否认该起事实。
以上,上诉人杜喜旺共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款计1103631.72元,税款计143472.13元。上诉人贺向东共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款计616906.06元,税款计80197.79元。
四、被告单位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委、被告人杨有荣的犯罪事实
1995年后半年*1998年间,被告人杨有荣受被告单位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委的委托等建新庄村办煤矿。为筹集资金,在新庄村委协调下,杨有荣从高平市新庄煤矿组织货源,向江苏省高浮县燃料总公司、江苏省化肥工业总公司发煤后,所得款项投入村办煤矿的建设中。经新庄村委研究同意,杨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以支付价款6%、7%的开票费虚开6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250353、00123147、00123148、00123149、00123150、00254626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2033985.4元,税款共计264418.14元,其中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高淳县燃料总公司抵扣,抵扣税款178860.68元。案发后高浮县燃料总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已追回抵扣的税款178860.68元,被告人杨有荣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补交税款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恒生、常宏义证言,证明高浮县燃料总公司与新庄村委的杨有荣之间有煤炭交易关系,*恒生还证明收到4份残疾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高淳县燃料总公司记帐凭证、商品验收单、汇票委托书,证明该公司与新庄村委之间煤炭购销关系及结帐的有关事实。
3、河西镇新庄村委关于使用残疾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证明委托杨有荣筹建村办煤矿、开具6份残疾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
4、高淳县国税局处理决定书,证明高淳县燃料总公司被处罚及追缴税款178860.68元。
5、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被告人李德文供认给被告人杨有荣开过增值税发票。
7、被告单位新庄村委的诉讼代表人杨百肉、被告人杨有荣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
五、被告人牛红光、张先进、陈林同、张明太、张双利、皇甫国法、钟永明的犯罪事实
1998年6月,张江田(另案处理)向湖南衡阳钢管有限公司发运生铁后,让被告人张明太与被告人陈林同联系,想办法以低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欲在其所在单位泽州县物资回收公司开票未果,于是又找到被告人张先进,张先进联系到被告人牛红光后,与陈林同一起去到高平牛红光家中,被告人牛红先找到被告人李德文,以价款6%的开票费虚开1份利率为13%,票号为00059606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资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29550.76元,税款56023.64元。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已被当地税分机关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肖则辉证言及湖南衡阳公司验货单、明细帐、汇票委托书,证明该公司与张江田之间的生铁交易关系并收到过票号00059606税票的有关事实。
2、张江田证言,证明让被告人张明太找被告人陈林同想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实。3、该00059606税票复印件。
4、衡阳市国税局证明及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衡阳钢管公司被处罚。
5、被告人李德文、孙庆华供认给被告人牛红光开过增值税发票。
6、被告人牛红光、张先进、陈林同、张明太对该起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能相互印证。
1997年6月,这次告人张双利所在的晋城市远成实业部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工业物资供销公司签订焦炭购销合同后,被告人张双利与被告皇甫国法联系,以每吨焦炭低于合同价20元的价格同皇甫国法达成协议,由皇甫国法组织焦炭发往湖南方,货款由晋城市远成实业有限公司与皇甫国法之间结算(实际由湖南航天物资经销公司直接给晋城运成实业公司提供94.8万元的资金,由晋城组织货源)。业务终止后,湖南航天工业物资供销公司要求晋城市远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逃避交税,被告人张双利让被告人皇甫国法想办法开具一份内容为该张所在公司与湖南航天公司交易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钟永明听说被告人牛红光能开上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被告人皇甫国法之托与被告人牛红光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张双利、皇甫国法、钟永明、牛红头去到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由皇甫国法付开票费,张双利提供填写发票的内容,牛红光在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虚开1份利率为13%,票号为0021107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71468.37元,税款35290.89元。该票已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处罚,已补交税款2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l、张宝明证言,证明湖南航天公司与晋城市远成实业公司做焦炭生意并收到过票号00211076的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2、*清文证言,证明张宝明让其找被告人张双利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
3、电汇收款凭证及湖南航天公司的说明,证明湖南公司汇给晋城远成公司94.8万元,用于晋城远成公司直接组织焦炭货源。
4、湖南航天公司与晋城远成公司1997年6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5、长沙市公安局证明材料,证明湖南航天公司已补交税款20000元。
6、被告人牛红光、张双利、皇甫国法、钟永明对该起事实无异议,其供过能相互印证。
以上,被告人牛红光共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计601019.13元,税款计91314.53元。
六、被告人秦志明、李永祥的犯罪事实
1997年*1998年间,被告人李永祥向河北省涉县晋煤储销有限责任公司发煤。被告人秦志明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后,李永祥借用李德文提供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涉县方联系业务、签订合同,并假称其为该**业务员。为结算货款,被告人李永祥支付开票费,由被告人秦志明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分三次以价款的5.5%、5%、4.5%的开票费虚开4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250356、00211356、00104053、00104054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计585729.2元,税款计76144.8元。素发后受票方因行为无过错未受处罚,被告人李永祥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补交税款76144.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邢利军、*天中、申云芳证言,均证明涉县晋煤储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祥(当时以残疾人**名义)之间真实的煤炭交易关系。2、涉县公司的记帐凭证、汇票委托书、结算单,证明双方业务及结算的有关事实。3、提取在案的被告人李永祥借用的残疾人**的营业执照副本。4、涉县国税局稽查报告及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查情况证明,证明涉县晋煤储销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4份增值税票的行为属正常业务行为。5、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6、被告人李永祥补交税款76144.8元的证明。7、被告人李德文供认给被告人秦志明、李永祥开过增值税票。8、被告人秦志明、李永祥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1998年4月份,被告人秦志明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为高平了南沟煤矿矿长吴旦孩介绍虚开1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027058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642.12元,税款1643.48元,吴旦孩实际支付价款6%的开票费。该票未被受票方抵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吴旦孩证言,证明让秦志明开过票号00027058的残疾人**的增值税发票,该票被会计吴振权在洗衣服时不慎洗掉,其与业务方未结算。2、吴振权证言,证明将吴旦孩给其的票号00027058的增值税票确实被洗掉。3、程联俊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山西漳泽电力实业集团公司煤炭经销公司与吴旦孩之间有煤碳购销关系,因吴未提供增值税发票致使双方未结帐。4、该份00027058号税票复印件。5、被告人秦志明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以上被告人秦志明共介绍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款计598371.32元,税款计77788.28元。
七、被告人崔月生的犯罪事实
1997年底,段卫东(另案处理)向江苏省仪征市银发工贸公司发运生铁后,让被告人崔月生以低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崔月生通过陈广瑞(已死亡)在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以价款6%的开票费虚开1张税率为17%,票号为0021107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14029.77元,税款70385.07元。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已追回被抵扣的税款70385.0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段卫东证言,证明其给仪征市银发工贸公司发过生铁,是通过被告人崔月生在高平市残疾人**开的增值税发票。2、徐福平、惠泉证言,证明其所在的仪征市银发工贸公司与段卫东之间有生铁交易关系,收到过票号为00211079的增值税发票。3、晋城市城区钟家庄乡东谢匠村委关于陈广瑞已死亡的证明。4、该00211079号增值税票复印件。5、仪征市国税局的处理决定书及税收缴款书,证明仪征市银发工贸公司被处罚并被追缴已抵扣的税款70385.07元。6、被告人崔月生对该起事实无异化。
八、被告人*有金的犯罪事实
1997年*1998年间,被告人*有金向湖北省荆州市石油煤炭总公司发炭后,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以给付李少量现金或发用手机交换的方式,让李为其虚开3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254627、00027251、00027252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287013.72元,税款共计37311.78元。该3份税票均被受票方抵扣。被告人*有金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补交税款37311.7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李海旺证言及汇票委托书,铁路货票,证明被告人*有金向湖北省荆州市石油煤炭总公司发炭的有关事实。2、该3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被告人*有金补交税款37311.78元的证明。4、被告人李德文、孙庆华供认给被告人*有金开过增值税发票。5、被告人*有金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九、被告人焦山云部已罪事实
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焦山云向江西省电力物资储运公司发煤后,支付给杜问林(另案处理)开票费,通过杜闰林、李天富(另案处理)在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虚开3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066880、00027026、0002710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227445.45元,税款共计29567.91。该3份增值税票均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已追回抵扣的税款29567.91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吕瑞红证言,证明其与焦山云台价发往江西电力公司一次煤是由焦山云、杜闫林虚开的票号00066880的增值税票。2、胡荣贵证言,证明江西电力公司与晋城市购销煤炭的交易关系,收到过3份增值税发票,票号是00066880、00027026、00027107。3、马晓敏证言,证明给吕瑞红、焦山云往江西公司代发过一次煤。4张守忠证言,证明给焦山云往江西公司代发过二次煤。5、杜闫林证言,证明通过李天富在高平市残疾人**开过3份增值税发票,其给了胡荣贵。6、南昌市国税局证明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缴款书,证明江西电力物资储运公司被处罚已交回抵扣的税款29567.91元。7、被告人焦山云供认其与吕瑞红合伙发煤属实,但其未参与虚开00066880号增值税发票。对其余事实无异议。
十、被告人郭有来的犯罪事实
1997年10月,被告人郭有来所在的高平市万凯铸管铁厂通过他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乌县新兴水暖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铸管后,被告人郭有来安排焦全胜(另案处理)以低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开票费提供给焦全胜,焦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后,以价款6%的开票费虚开1份税率为17%,票号为00254702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5476.92元,税款14531.08元,该票未作抵扣。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焦全胜证言,证明被告人郭有来提供开票费,其找被告人李德文开的税票。2、李同德证言,证明被告人郭有来让焦全胜送给其票号00254702的增值税发票,其给了乌县新兴水暖建材公司,后将该份税票抵扣联原件追回交给晋城市公安局。3、00254702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晋城市公安局从李同德处提取该原件的证明。4、乌鲁木齐县国税局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证明乌县新兴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不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5、被告人李德文供述给焦全胜开过1份增值税发票。6、被告人郭有来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1998年3月,被告人郭有来所在的铸管铁厂向江苏省锡山市红光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销售铸管后,郭找到被告人李德文,以价款6%的开票费让李为其虚开1份税率为17%,票号为00027180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8698.46元,税款8278.74元,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已追回被抵扣的税款8278.74元。被告人郭有来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补交税款8278.7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匡小根证言及锡山市红光物资公司验货单、记帐凭证,证明锡山市红光物资供销公司与被告人郭有来所在的万凯铸管厂之间的交易关系,收到过万凯铸管厂业务员陈有计给其的票号0027180的增值税发票,已入帐抵扣,并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有关事实。2、陈有计证言,证明该份税票是会计起书成给他的,其给了锡山市公司。3、赵书成证言,证明该份税票是被告人郭有来让其交给陈有计的。4、00027180增值税发票复印件。5、税收缴款书证明锡山市红光物资公司交回已抵扣的税款8278.74元。6、被告人郭有来补交税款8278.74元的证明。7、被告人李德文供认给郭有来开过税票。8、被告人郭有来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以上,被告人郭有来共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计134175.38元,税款计22809.82元。
十一、被告人陈晋兵的犯罪事实
1998年5月,被告人陈晋兵向晋城市唐安丝纺有限公司安康分厂发精煤后,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以价款4.5%的开票费虚开1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059602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68064.25元,税款21848.36元,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处罚,已退回抵扣的税款21848.36元。被告人陈晋兵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补交税款21848.36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人龙证言及安康分厂的证明材料;证明安康分厂与陈晋兵之间有真实的煤炭交易关系,收到过票号00059602的残疾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后发现有问题,便主动将抵扣的税款退回,并把该份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原件退给陈晋兵。2、00059602号增值税发票原件及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陈晋兵处提取该份税票原件的证明。3、被告人陈晋兵补交税款21848.36元的证明。4、被告人陈晋兵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二、被告人李富生的犯罪事实
1997年12月,被告人李富生向晋城市煤运公司南陈锦运销处销售煤后,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以价款7%的开票费虚开1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210054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36039.82元,税款17685.18元,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高平市国税处罚。被告人李富生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补交税款17685.1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天祯证言,孙金龙证言及记帐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证明南陈铺运销站与李富生之间真实的煤炭交易关系,收到过票号00210054的税票。2、该00210054号机票复印件。3、高平市国税局处理决定书,证明南陈铺运销站被处罚。4、被告人李富生补交税款17685.18元的证明。5、被告人李德文供认给李富生开过增值税发票。6、被告人李富生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三、被告人田金顶的犯罪事实
1997年11月,被告人田金顺向江苏省南通市翔龙管件有限公司销售铸管后,与被告人李德文联系,商定价款4.5%的开票费先由田给李打一张欠条,后虚开1份税率为17%,票号为00004905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1205.56元,税款13804.54元。该票的货物数量、价款等内容均高于实际发生交易的数量、价款。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买:1、张新锁证言及南通市翔龙管件有限公司的记帐凭证,证明该公司与被告人田金顶之闻有交易关系,收到过00004905号残疾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帐抵扣的事实。2、00004905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税务稽查报告,证明南通市翔龙管件有限公司被处罚。4、被告人李德文供认给被告人田金顺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5、被告人田金顺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四、被告人朱永法的犯罪事实
1997年12月,被告人米永法向长治北工务段经贸总公司高平运贸分公司发煤后,听牛春生(已判刑)讲能开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米永法将价款6%的开票费交给牛春生,由牛春生找到被告人李德文,虚开1份税率为13%,票号为00066554的高平市残疾人工贸劳动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6107.35元,税款11193.95元,该票被受票方抵扣。案发后,受票方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已追回抵扣的税款11193.95元。被告人米永法在该案侦查期间补交税款11193.9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李志忠证言及转帐凭证、汇款凭证,证明长北工务段经贸总公司高平分公司与被告人米永法之间有运收煤的交易关系,收到过票号00066554的残疾人**的税票,已入帐抵扣的有关事实。2、牛春生的供述,证明找被告人李德文给被告人米永法开该份税票的经过。3、米鹏举、米来顺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米永法向长治北工务段经贸总公司高平分公司运过煤,货款已结算。4、00066554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5、原审被告人米永法补交税款1193.95元的证明。6、原审被告人米永法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以上所列全案之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本案之事实。
上诉人孙庆华所称不是副经理,只是司机的理由经查属实,但本案与孙庆华的身份并无关系,是否是副经理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该所称只是照填了双份发票,不知虚开的理由,孙庆华作为司机,应当知道李德文并无任何业务往来,该称不知李虚开发票不合情理。孙应当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行为,该却在李的指导下填了22份发票,帮助李德文实施犯罪,且数额巨大,故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其称未得一分钱好处的理由亦属实,但此罪法律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条件。孙是否得好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到上诉人孙庆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所起的作用,认定孙庆华为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故对孙庆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许河生所提该与萧山公司无购销业务,浙江人推脱责任、陷害他的上诉理由,经查,浙江萧山公司的经理倪成法、业务员孟立根及会计方新潮的证言均能证明他们公司是与许河生做生铁购销买卖,倪成法的证言还证明,由许为他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支付开票费;被告人李德文的供述及证人李国斌的证言证明开往萧山的14份发票均是开给许的,随案有笔迹鉴定结论证明许亲自填开了3份发票。许称浙江的人是利害关系人,是为推脱责任而陷害于他的理由,经查,受票方已在浙江受到刑事追究,这14份发票是否经许开出并不能减轻对受票方的处罚,且倪成法在97年就曾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受过处罚,该对如何逃避税务检查了如指掌,对本案中为何将款汇*出票方的“残中”等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出了合情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出票方与许并无恩怨,也不可能会陷害许。本院二审期间又核实了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许与萧山无生铁购销业务。*于开票费由谁支付的问题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综上所述,上诉人许河生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杜喜旺所提自己是文盲,不能虚开发票的上诉理由,要理,杜确系文盲,但原判认定该是介绍虚开行为,上理由不予采纳;杜称郭先进认识自己,没必要辨认的理由,经查,郭先进去辨认只是为了确认其开票的人是杜,并不是郭先进不认识杜。此理由不予采纳。杜在上诉中对此次认定的这几份发票均予以否认,但有受票方的证言、发票复印件等证实,此诉人贺向东自始*终供认均是通过杜的介绍开的发票,且被告人李德文、孙庆华及证人李国斌均能证明杜多次为别人开票,且每次均是单独去的,李德文同时供述根本不认识贺向东,故杜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上诉人贺各东所提自己早已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不存在漏罪,认罪态度好,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原判表述为“漏罪”不妥。但依照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贺向东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并无不妥。原判对此次发现的未判的罪所做出的判决也是适当的,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及上诉人贺向东的认罪态度好等情况,在判决执行的刑罚时,可酌情考虑从轻判处。对这一理由,部分采纳。贺所称对杨有荣判得轻,不判罚金的问题,杨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已判处了罚金,对杨判缓刑,不判罚金并无不妥,且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处不影响对贺的判处,此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李德文虚开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且该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孙庆华帮助李德文实施犯罪,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判处。上诉人许河生虚开数额巨大;上诉人杜喜旺、贺向东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高平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原罪所判刑罚与未判决的其他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原审其余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孙庆华、许河生、杜喜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上诉人贺向东上诉理由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除对上诉人贺各东的处刑失当外,对其余各被告人的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被告人贺向东的定罪处刑部分,即:被告人贺向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向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
二、维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三项及第二项中除贺向东外的其余二十八名被告人的定罪处刑,即:
(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中对杜喜旺、贺向东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李德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100万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庆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16日起*2009年5月15日止)。
被告人许河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15日起*2012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杜喜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喜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即自2000年12月2日起*2004年12月29日止)。
被告人杨有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牛红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秦志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永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崔月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先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先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林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明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常荣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贺国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牛泽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有金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双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皇甫国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钟永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焦山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锡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有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晋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富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田金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米永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李德文违法所得80余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李德的吉普车1辆,手机、传呼机各1部,电视机、VCD机各1台,电话机3部,保险柜1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人民币11512.5元及用于作案的印章等物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贺向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平市人民法院(1999)高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向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16日起*2003年4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并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准被告人李德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 判 长 田太镜
代理审判员 唐连顺
代理审判员 唐连顺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