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应辉雇请被告人何应文、谭继庭,采用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照明灯和断路器内的方法,委托国际货运公司将这些毒品邮寄出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莫应辉于2014年4月23日指使何应文邮寄毒品前往海外,且在同年5月15日的走私毒品活动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被告人谭继庭已经携带伪装好的毒品及写有境外地址的纸条准备前往货运公司进行交寄,均构成走私毒品罪的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莫应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应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谭继庭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本案所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所查扣的其他违禁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应辉、谭继庭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应辉、何应文、谭继庭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莫应辉、何应文、谭继庭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莫应辉系走私犯罪的组织策划者,系主犯,何应文、谭继庭受雇请从事走私毒品活动,系从犯。何应文归案后认罪泰度好,可予以从轻处罚。莫应辉雇请何应文与谭继庭于2014年5月15日前往快递公司邮寄毒品,何应文与谭继庭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未能将毒品交寄,三人的走私毒品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宗走私毒品犯罪既遂不当,应予纠正,但对三人的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采取邮寄的方式输出毒品时,是以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本案的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笔者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如此认定,既符合我国当前司法解释和严厉打击走私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又有利于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走私毒品犯罪属于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完成,构成了犯罪既遂。[1]所谓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必要条件的犯罪。[2]犯罪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的既遂。走私毒品犯罪是属于行为犯抑或结果犯,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走私毒品犯罪应为行为犯。具体理由如下:
1.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3条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法研[2000]68号)指出:“行为人犯走私罪,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当认定走私既遂。”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司法实务中倾向于把走私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因为行为人走私毒品在现场被查获,也就意味着其走私行为的危害结果并没有完全实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认定走私毒品犯罪为结果犯,那么结论就不会是走私既遂了。因此,将走私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符。
2.符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实际
走私毒品犯罪具有跨国(境)的性质,一般为团伙犯罪,组织性强、隐蔽性高,加之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查缉难度非常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如将走私毒品犯罪认定为结果犯,对公安机关的抓捕时机要求过高,加大了公安机关对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的抓捕难度,同时也增加了犯罪分子逃脱的风险,不利于走私毒品案件的侦破。将走私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更符合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实际需要。
3.有利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
鉴于我国的毒品犯罪已呈现出泛滥的态势,对社会的整体危害日益严重,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采取了从严惩处的立场。一旦将走私毒品犯罪认定为结果犯,势必放纵犯罪分子,也会导致很多走私毒品案件构成走私毒品未遂,造成走私毒品犯罪活动量刑偏轻、惩治不力的不良后果。因此,从我国的刑事政策要求出发,将走私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更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