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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解析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一)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号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应辉、何应文、谭继庭。

被告人莫应辉以自己租住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小区607房(以下简称607房)为据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雇请被告人何应文、谭继庭,指使二人在该房内将甲基苯丙胺藏于事先购买的照明灯、断路器等电子器件内,后通过物流公司寄往澳大利亚。

2014年4月23日,莫应辉安排何应文购买三个照明灯回到607房。何应文将三个照明灯内的零件拆除后,再将包裹好的甲基苯丙胺藏于内。后莫应辉提供给何应文一张写有英文地址的纸条,让其根据纸条地址将毒品寄往澳大利亚。何应文于当日16时许将藏有毒品的三个照明灯交给深圳市中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寄往澳大利亚,办好快递手续后离开。后该物流公司在进一步检查何文所寄的三个照明灯时,发现内藏可疑物品,遂报警。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白色固体晶体三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330克、336克、3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1.9%*72.5%不等。

2014年5月15日,莫应辉安排何应文购回二个断路器,后由何应文与谭继庭在607房内将14包甲基苯丙胺藏进二个断路器内。莫应辉让何应文抄写了一张写有英文地址的纸条,并安排何应文、谭继庭根据纸条地址将毒品寄往澳大利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20时许,何应文伙同戴假发的谭继庭准备出发邮寄上述毒品时,在小区门口被埋伏的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该二个断路器,并从断路器内查获白色晶体14包。经鉴定,净重为34.19克*132.65克不等,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3.7%*71.3%不等。后公安机关根据情报将从607房出门倒垃圾的莫应辉抓获,并从垃圾袋内查获了塑料袋、复写纸、锡纸、断路器内零件及少量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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