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法律解释(九)
来源|2002年全国刑法年会系列讲座
第七,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看你的结论是否符合刑法的目的为标准的一种解释方法,我们进行目的解释的时候可能得出很多不同的结论,当这些结论和这些解释都有利有弊的时候,那么,决定作用的是什么解释呢?目的解释或者说目的论解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看哪个***刑法目的,那么根据我的意思那就是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这个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意思,在讲刑法基本意思的时候,我们说刑法有两个对立矛盾的积累,一个是法益保护积累,一个是自由保障积累。法益保护积累就是我们适用刑法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我们还有一个自由保障积累,就是为保障行为人的自由。如果他的行为是没有被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那就不能当犯罪处罚,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也只能根据刑法规定去处罚,不能另为处罚,这是保障行为人的自由,可是我们说刑法的目的是法益的时候,也包含行为人的自由在内,那你可能问我为什么刑法就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在刑法机能上为什么又把主次分开呢?因为这两个机能上有点儿冲突,你越是适用刑法,越有利于保护法益。你越是限制刑法适用,越有利于保护自由。一个是靠适用刑法实现,一个是靠限制刑法实现,那就告诉你,只有分开才能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所以呢,在**限度上保护行为人自由。如果你要统说刑法的机能也是保护法益,坏事了,你就拼命使用刑法,行为人的自由就被侵害了,我的意思是,我们在衡量刑法解释是否正确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刑法的目的是保障法益,但这个法益包含行为人的自由。脱逃罪刑法规定的主体很清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罪犯嫌疑人脱逃,这里的罪犯和被告人只是最终被查明是犯了罪的,还不包含最终查明无罪的人,无罪人也可以成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也很清楚。我们要考虑所谓的监管秩序和司法活动。同时你也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自由!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法者只用了罪犯这个词,很清楚立法者认为,依法关押的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单独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他不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316条立法者除了把罪犯列举出来之外,还列举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为你即使没有罪也不能随便就逃啊!凡是认为自己无罪的人都逃,那还有监管秩序吗?所以你如果不从考虑法益这个角度着手的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为了维护监管秩序我都依法按犯罪处理。你是无罪,有没有罪,最终要法院**审理啊,有罪你就逃了。你认为无罪,那法院判的有几个人认为自己有罪,他们都觉得自己无罪,都请律师辩护,自己也辩护,都是逃。他们也有这个道理,可是反过来从保障人权保障行为人自由来讲也有话说,那你就把我抓错了,我就不该被关在那里啊。关在那里我就可以提请国家赔偿,结果这一走就走出罪来了,你如果不错我有这个罪吗?!你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你错了赔一点钱就是了,可我却要被关在监狱里。那为什么不先把你关起来呢?(笑声)所以在这种场合你这样两个目的都要考虑到。所以我觉得要我现在考虑的话,对于这样一种人关在监狱里,后来查证确实是无罪的,那你是不是应该把它要求的严格一点,以暴力脱逃的、破坏监管秩序脱逃的,或者是结伙脱逃的,都要注意些限制。可能在法律保护和自由保障之间作出一些平衡,倾向哪一边都会有一些问题。这是讲的第六个问题。实际上解释方法远远不止这些,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解释结论却不然。所以我也不主张说解释结论是**的尤其对学法律的人来讲,我也不主张你们都去追求一个**的结论,对法官来讲它肯定是一个**的结论, 对你们来说却不能这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以前我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我找本科生讨论我的一个案例,我说你认为构成什么罪,他说构成故意伤害罪。我说那好请你讲一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理由。他说,咦?老师,你搞错了吧,我说,我没错。我主张故意伤害罪,你怎么和我谈这一点?我说我就让你谈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只顾从你自己的结论着眼,人家主张过失致人死亡也有人家的道理,所以我让你谈谈,要了解别人,道理很简单。你以后做律师,你可能就辩过失使人死亡的话,你如果是检察官的话,你就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诉。这次我去德国,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根本不看结论,结论对了可能是零分,结论错了可能是满分。他们考试全是案例,一个案例有五个小时的答题时间,还有一个案例不是在考场答,而是回去答,要答一个星期,要写40页。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这样,那就要看这个案例的焦点在哪里,在这个焦点上有哪些观点。这些观点背后的立场是什么?你**无非是说你赞成哪一个,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你把前面的抓住就行了,这样就行了,而我们对结论比较重视。这个在学习中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我就讲解释方法是无限的,解释结论也是多种多样的,只不过到了法官那里只能是**的,要不然是这个责任,又是那个责任,到底用哪个呢?要不然是两个都适用,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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