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
和裁判规则及九大指导案例汇编(一)
死刑,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随着我国1998年10月5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就不断践行着公约条例,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确定为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继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目前我国仅保留了46个死刑罪名。
故意杀人罪,作为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但由于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与我国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观念相矛盾,导致人民群众乃*司法工作人员对何种行为、何种情节适用死刑存在较大分歧,笔者从《刑事审判参考》九大指导案例中梳理出**法院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及裁判规则,以供大家相互交流和探讨。
规则导读: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裁判的证据标准。
1、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对于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且全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没有其他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的,应当认定证据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标准,不予核准死刑。
2、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证据在“量”上要求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明,在“质”上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性,才能达到“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
3、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要通过分解验证、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从全案处罚,将各项证据有机结合为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
二、故意杀人罪中“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
1、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以及“特别残忍手段”的定义。
——死刑复核阶段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特别残忍手段”应当是给指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
2、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及“特别残忍手段”能否等同于“情节特别恶劣”。
——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即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腿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特别残忍手段”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不应将“情节特别恶劣”扩大适用于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之中。
3、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未遂只是“可以”,并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也可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文/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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