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
和裁判规则及九大指导案例汇编(五)
2、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及“特别残忍手段”能否等同于“情节特别恶劣”。
——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即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腿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特别残忍手段”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不应将“情节特别恶劣”扩大适用于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之中。
关键词:特别残忍手段 情节特别恶劣 七十五周岁老年人
案情摘要:被告人胡金亭认为村干部黄建忠等三人分地时对其不公,遂对黄建忠等怀恨在心,预谋将黄建忠杀害,并为此准备了杀人工具尖刀一把。2011年11月7日19时30分许,胡金亭得知黄建忠与其他工作人员来到村里做群众工作,即一边尾随其后,一边用脏话挑衅黄建忠,途中趁黄建忠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尖刀朝黄建忠左侧后背猛刺一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胡金亭主动拦下警车向公安机关投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金亭死刑;浙江省**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无期徒刑。
法院观点:犯罪手段不仅可以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还可以反映作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关于“特别残忍手段”,虽然没有具体的解释,但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具体到案件中,对“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3、以其它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杀害被害人的。本案中,胡金亭作案手段上是持刀杀人,并非其他非常见的凶残狠毒方法;在行为次数上仅是捅刺一刀,并非连续捅刺;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之后没有继续捅刺。故该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区别认定,不应将“情节特别恶劣”扩大适用于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之中。
实务观点:对于“特别残忍手段”的定义在前一个案例中已作详细阐述,不再赘述。主要针对“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常把二者混同,“特别残忍手段”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对于是否有预谋、是否事先准备凶器以及是否在公开场合行凶等行为仅是认定“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据,如将其作为“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标准,将扩大对老年人犯罪死刑适用的范围,与立法精神相悖。
案例链接:《胡金亭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载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30号。
3、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未遂只是“可以”,并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也可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犯罪未遂 可以型情节 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摘要:2007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覃玉顺在四川省会理县太平镇一山坡上找蝉壳,遇见在此放羊的被害人代某(时年18岁)。覃见四周无人,产生强奸代某的念头。覃玉顺趁代某不备,从后面将代抱住,遭代某反抗,覃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代某胸部刺伤,强行将代奸淫。事后代某指责覃玉顺,覃又用刀捅刺代某腹部,并将代某推下山坡,造成代某受伤昏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覃玉顺以为代某已死亡,遂逃*黄泥包包(地名)处,代某醒来后,走到黄泥包包处呼救。覃玉顺听到代某的呼救,再次跑到代某面前,用尖刀捅刺代某腰部。代某反抗将覃玉顺的刀抢掉,覃用手将代某露出的肠子扯断,又捡起地上的刀向代某的腹部、腿部连刺数刀,后见村民赶来,才逃离现场。代某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覃玉顺死刑,四川省**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核准死刑。
法院观点:犯罪未遂的行为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情形,故对于未遂犯原则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而非“应当”从宽处罚,意味着刑法对未遂犯采取的从宽原则是得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一般对于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本案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造成当地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而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综合上述主、客观情节,其虽具备未遂情节但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实务观点: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作出了从宽处罚,但该情节系可以型情节,而非应当型情节,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仍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死刑作为针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最严厉刑罚手段,正确适用死刑将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真正实现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案例链接:《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载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57号。
文/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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