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
和裁判规则及九大指导案例汇编(四)
二、故意杀人罪中“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
1、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以及“特别残忍手段”的定义。
——死刑复核阶段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特别残忍手段”应当是给指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
关键词:审判的时候 75周岁 特别残忍手段
案情摘要:被告人尹宝书与被害人吴兆义、*玉瑛夫妇系邻居关系,两家因栅栏占道及堆放粪堆问题产生矛盾。2011年4月2日6时许,尹宝书因琐事再次与吴兆义发生口角,继而厮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厮打中,尹宝书用其栽种的柳树棒击打吴兆义头面部数下,致吴兆义因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后,尹宝书到吴兆义家将吴的妻子*玉瑛叫到粪堆附近。*玉瑛发现吴兆义倒地后,与尹宝书发生厮打,尹宝书用柳树棒击打*玉瑛头面部数下,致*玉瑛当场死亡。当日,尹宝书委托其表弟尹宝伦代为报案,后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辽宁省**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报请**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死刑复核阶段作为特别的审判阶段,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本案被告人在报请**法院复核时已年满75周岁,符合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特别残忍手段”,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用词,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尤为常见,存在泛化适用的问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特别残忍手段”的释义是: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行为。实践中,一般认为,出自冷酷坚决的犯意,给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特别严重的痛苦、折磨、恐惧的,可视为特别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手段”应当是给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因此,不能认为只要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属于手段特别残忍。
实务观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判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是立法机关根据老年人的特殊生理条件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和尊老的传统文化,也是对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深入贯彻。只有当行为人使用“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时,才可能适用死刑,而对于“特别残忍手段”司法实践中常有不同认识,主流观点认为,只有采用公众难以接受的手段,给被害人肉体或精神造成特别巨大的痛苦、恐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而并非所有的杀人行为均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案例链接:《尹宝书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载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22号。
文/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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