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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 和裁判规则及九大指导案例汇编(三)


**法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

和裁判规则及九大指导案例汇编(三)

2、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证据在“量”上要求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明,在“质”上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性,才能达到“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据确实、充分  合理怀疑

案情摘要:1998年10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与其女友刘某在朋友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郑州市胜岗村的住处。次日9时许,黄某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10时30分许,刘某的父亲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某被害。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大约在当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讯问黄某,并根据刘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认为刘某被害时黄某始终在犯罪现场,系黄某杀害了刘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判决黄某无罪。

法院观点:证据在“量”上要求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明,在“质”上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性,才能达到“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本案存在以下重大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和排除:1、被告人黄某始终作无罪辩解,指控黄某因口角纠纷起意杀人的动机不合理;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从被害人刘某体内检出的精子系何人所留;3、鉴定意见推断被害人刘某的死亡时间存在疑问。

实务观点:1、证明标准是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证据确实、充分”(上个案例已阐述,不再赘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明标准,但对该证明标准的具体判断要求,司法实践中把握不尽统一,为杜绝冤假错案,应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和上述裁判规则审查证据。2、对于**证据应着重审查,特别是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对于鉴定意见过分依赖和盲目相信,造成长期以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该案反映出对鉴定意见必须进行客观性审查,并应高度重视鉴定意见中低概率事件。

案例链接:《黄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载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78号。

3、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要通过分解验证、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从全案出发,将各项证据有机结合为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

关键词:间接证据  综合判断  证据确实、充分

案情摘要:被告人孙连义与谢玉华均系再婚,二人与谢玉华的父亲谢长有、母亲孟淑兰和女儿谢欣共同生活。后孙连义因琐事与孟淑兰产生矛盾,遂产生杀害孟淑兰之念。2012年春节前的**上午10时许,孙连义到一宠物交易市场,从摊主董书成处购得野鸡药(氰化钠和二水合氰化钠),带回其经营并居住的“军人服务社”商店,后将部分野鸡药砸成粉末包好,并将剩余野鸡药藏进商店后楼二楼走廊装防火栓的铁箱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同年2月27日下午3时许,孙连义见店内无人,便从孟淑兰平时服用的保健药“茯苓复合颗粒胶囊”药瓶里取出4粒胶囊,倒出药物并灌入粉末状的野鸡药。同月29日下午4时许,孟淑兰在商店二楼服过胶囊后倒地呕吐,身体抽搐,继而死亡。因孟淑兰年事已高,家人未怀疑其系非正常死亡,即将尸体火化。同年3月6日晚,谢玉华发现孟淑兰未用完的胶囊,为避免浪费,便于次日7时许让谢欣服用。谢欣服后亦死亡。经鉴定,谢欣系氰化物中毒死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吉林省**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报请**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核准死刑。

法院观点: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结合本案,认定被害人孟淑兰之死系被告人投毒所致,虽仅有被告人供述,但结合谢欣的死亡,综合以下方面判断可以得出上述结论:1、能够确定谢欣是服用含有氯化物成分的保健药而死亡;2、能够证实谢欣与孟淑兰服用了同一药瓶中的保健药;3、氯化物系被灌入孟淑兰平时服用的药物之中,说明孟淑兰为被投毒对象;4、孙连义的供述中关于毒药来源、剩余毒药的去向等都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实务观点:《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对于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被《**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面吸收,再次确定间接证据定案标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对于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应综合全案证据、前后事实,进行符合逻辑的推理和经验判断,对能够得出**结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犯罪。对于此类案件,还应着重审查供述与查获的犯罪物品之间的关系,对于先供后证所取得的证据相较于先证后供所取得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更能说明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案例链接:《孙连义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载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07号。

文/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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