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
和裁判规则及九大指导案例汇编(二)
三、具备其他量刑情节时的死刑适用标准。
1、因民间纠纷激化行凶杀人,既具有杀死纠纷一方成年人,杀死、杀伤无辜儿童等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如何准确把握量刑尺度。
——当从宽和从严情节并存时,应当把握: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单一的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相比,单一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比,前者一般为优势情节;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减轻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免刑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优势情节可以由多个同向情节累积形成;应当型情节相对于可以型情节、法定情节相对于酌定情节的优势不是**的。
2、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应从罪行评价角度、预防犯罪角度和矛盾化解角度充分考量被害人过错、被告人犯意引发原因、被告人改造难度以及矛盾化解等因素,以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故意杀人罪在性质上大概包括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另一类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对于前一类故意杀人案件,考虑其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性质,一般对被告人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后一类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应当严谨审慎,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尽量不杀,可用限制减刑予以平衡。
规则详解: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裁判的证据标准。
1、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对于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且全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没有其他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的,应当认定证据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标准,不予核准死刑。
关键词:死刑 证据标准 其他合理怀疑
案情摘要: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李万华在“锦绣华都”2单元11楼3号房做墙面装修时,同楼层1号房房主被害人袁天秀请李万华帮其查看卫生间水管安装情况,后因袁天秀拒绝再让李万华为其家墙面刷漆,双方发生口角并抓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李万华将袁天秀按倒在卫生间到客厅的通道上,双手掐住袁天秀颈部并从地上捡起电话线紧勒其颈部,致袁天秀机械性窒息死亡。李万华窃取袁天秀人民币5000元及粉红色三星翻盖手机后逃离现场。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四川省**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报请**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本案主要是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故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关键是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其他人的作案嫌疑,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李万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直接证实李万华实施犯罪的证据,除李万华的供述外,只有其兄李某某、其母施某某的证言。而其兄、其母的证言源自于李万华,属于传来证据,故直接证明李万华犯罪的证据仍然只有李万华的供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1、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2、供证矛盾较多;3、部分关键证据证明力不强;4、全案缺乏李万华出现在现场的客观性证据。
实务要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例链接:《李万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载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24号。
文/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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