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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救济途径(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救济途径(一)

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立法机关的任务是制定出完满无缺的法典,司法机关的任务是严格服从法律,即不受任何干扰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瑐瑡2013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十周年,瑐瑢笔者希望,立法机关在未来修订时能增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完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救济途径@万尚庆$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 @毕可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66001目前,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这一行为实际上成了公安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应当完善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①张朝霞、林晶晶:《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 ②吴迪莱:《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现状、缺陷与改革》,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9期。 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④崔卓兰、杜一平:《行政权滥用的预测与防范》,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期。 ⑤李庆:《行政法视角下和谐社会建构之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⑦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理透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 ⑧付子堂、类延村:《诚信的自由诠释与法治规训》,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期。 ⑨因这一定义把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单方行为”,故被**人民法院1999年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废除。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第191页。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第194页。日本和我国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这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准法律行为和准行政行为(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张载宇:《行政法要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75页)。但在法国行政法学界却认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参见*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第249页。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版,第119页。《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杨小军、宋心然:《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展开论述。《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款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改为“行政行为”,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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