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思考(一)
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是依法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本文论述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演变及基本运作、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的完善。一、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依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出现了九次诸如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授权立法。该法第五章对交通事故处理作了专门规定,但在八条规定中没有一条授权公安部制定相关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制定本规定的根据,而该法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之规定,故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明显缺少上位法的支持。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是依据这两款规定制定的,如此看来,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实际上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如果交通事故认定这一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的专业性很强的环节由督察机构实施监督,从现行的督察队伍配置来讲,是很难做到的。因此,从狭义上理解,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活动。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演变及基本运作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1992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0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重新认定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对交通事故处理直接产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不服,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是属于取证工作。因此,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程序。然而,法律界或业内人士认为: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从具体实践上看,缺少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程序,也出现问题。例如:甲、乙两人是某厂同事、朋友,平时关系好,经常一起骑甲的摩托车出去玩。车是甲的、甲有驾驶证,乙也经常骑,但乙是甲教会的,乙没有驾照。2004年6月26日晚21时,乙骑车带甲自汉中市回略阳县厂区(两地相距90公里)。行*途中,由于乙没有注意前方右侧停靠的农用车,撞在农用车上,现场没有人认识两人,当时甲头部受伤严重昏迷、出血较多,乙清醒、腹腔受伤。在医院,乙因怕承担甲死亡的后果向医生及其他人说了假话,称车是甲骑的(实际当天车是乙骑车)。可是,还未待民警调查,乙便因脾脏破裂三天后不治而亡,而甲在抢救二十天后苏醒。民警在未向甲核实、调查的情况下作出了与事实相违背的(因为认定甲骑车)甲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甲出院后才知道认定结果,之后不断申诉,但终因没有重新认定或复核程序而使民警自己也当面承认搞错了的认定书无法纠正。乙的家属依据该认定书不但起诉甲承担十几万元的民事赔偿,还要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民事部分一审判决甲承担85%、十万元的赔偿责任,甲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只采信其对两车责任的划分部分,其它部分认定因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不予采信。”本案交通肇事罪刑事部分,因为交管部门存在明知责任人(骑车人)认定错误的情形,所以检察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公诉。乙的家属请求当地检察机关监督立案,也因检察机关审查全案后,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而不予监督立案,刑事责任不了了之,使甲万幸躲过了显然冤枉的刑事责任。为走出因缺少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程序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于尴尬的境地,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其中规定,一是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二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三是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四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五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六是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