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申请复核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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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12月25日上午在寿县板桥镇清真村老庄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史连然。2013年1月18日,接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来的寿公认字【2013】第003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对这一责任认定,我表示不服,申请复核。
一、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25日上午,我骑电动自行车沿从板桥镇到戈店镇的乡村公路从西向东靠右行驶。十点左右,行驶到板桥镇清真村老庄队岔路口前,我向前方瞭望,隐隐约约看到前方来了一辆小汽车(事后经交警部门了解到,是寿县寿春镇东关村烟行组村民齐传喜驾驶 的皖NC9X99小汽车)从东向西行驶。在确认是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我左转弯向岔路口行驶。在到达岔路口的时候,突然被齐传喜驾驶的小汽车撞到,电动自行车被撞坏,人被撞出4米多远(有目击者可以
作证),造成面部、腿部受伤,右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 转弯前,我隐隐约约看到前方来了一辆车子,在我转弯到达岔路口的短短几秒钟,齐传喜驾驶的小汽车就将我撞到,我估计他的行驶速度不低于100公里/小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没有道路**线的公路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行驶速度40公里之规定,他显然严重超速。属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严重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他在短短几秒内行驶了100多米,显然没有看到我已经到达岔路口,在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没有采取措施避让,仍然超速行驶,也属于严重违法。
我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辆,且我已经通过直行线,已经到达岔路口,正在下公路,他如果不超速,如果能按交通法规要求采取避让措施,就不会发生这起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过马路没有推行电动车,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我过马路推行电动车,他如此的超速,且不采取避让措施,事故还是不可避免。这起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完全是由另一方当事人齐传喜造成的。
二、复核请求
认定齐传喜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三、主要依据
1、《受案登记表》复印件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复印件
3、《固定、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4、《当事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5、 《对齐传喜车速、车辆制动痕迹鉴定材料》复印件
请根据我陈述的事实、理由、请求和证据给予复核
申请人:史连然
二0一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