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思考(二)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所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形成了专家小组审核与复核制度、上级监督下级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三、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的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或重新认定程序,理由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认定不服可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申请复核或重新认定乃*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每年都发生几十万起交通事故,则公安机关会将大量的警力、物力耗费在复核或重新认定和诉讼之上,有限的警力不能用在道路交通执法上,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造成危害;同时,快速、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将形同虚设。但这种善意的想法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应当加以完善。
(一)不应撤销原办案单位“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从证据学角度来看,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了它的可信程度即采信、部分采信或不予采信,不因它的证明力弱或无证明力而将其撤销或更改,即使是人民法院审案、判案也不会这么做。从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角度来看,法官或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而当事人手中仍持有原“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无撤销或更改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必要。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受理到作出复核结论,可以有三十五日期限。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为十日。如果重新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了原“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重新认定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必然超过规定的期限。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不应被撤销。
(二)补充调查和交通事故重新认定。按新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重新调查”之说值得商榷。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很多是不能通过重新调查而取得可以代替原证据的新的证据的,如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等。所以,“责令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重新认定”的提法更为准确。原办案单位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后,就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所作的举证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专家提出的事实不清部分和需补足的证据进行补充调查,在此基础上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由此,交通事故案卷中包含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补充调查证据、重新认定书,证据链比较完整。
(三)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专家小组成员和复核专家小组成员资格。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要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复杂、疑难案件的“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家小组研究、审核。复核专家小组负责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的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所以,这些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三个等级;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考试大纲(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制定、培训、考试、资格取得、发证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而交通事故处理是面向社会、面向公民的,公民、检察官、法官必然对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产生怀疑。实际上,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政府人事部门、公安部门、职改部门每年都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因此,申请各等级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先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从交通事故处理信誉上考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小组成员*少有半数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条件的应有一名成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复核专家小组成员应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半数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规范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名称及表述。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受理、审查后作出复核结论,并未统一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名称。笔者认为,应视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名称及表述。一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其标题可定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意见书”视为交通事故处理专家证据,既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相呼应,又可避免当事人不服复核结论而提出申诉。所谓专家证据即指基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说明和判断而形成的证据。二是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形,复核结论的标题可定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责令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重新认定。三是对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的情形,如前案例,复核结论的标题仍可定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并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结论,同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五)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立法授权。应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增加第二款“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由公安部规定”。综上,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代替了原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程序、弥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缺少交通事故认定救济途径的空白,立法和运作上尚存在不足,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各界关注,使交通事故认定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