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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分析


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分析

交通肇事案例对比分析案例一:200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郎某、杨某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驶。当车*岳武路某段时,因散落在路面的鹤卵石引起车辆侧翻,造成张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主要责任。12月20日,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鉴于犯罪人无前科,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正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与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会上,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并转达了刘某的悔改之情,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被害方书面申请对刘某从轻处理,双方达成 ‘ 书面的刑事和解协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 :逮捕的决定。

案例二: 2009年6月23日11时20分,*洪哲驾驶蒙G10127号解放大货 :车,沿长白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长白公路2公里900米处,掉头时,将正在骑自 1 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海清从后面撞倒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 丨门认定:*洪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洪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哲有重大过失,应与其雇主陈永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永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凤兰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56, 589. 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64,860. 33 元、丧葬费人民币1,743. 00元,共计人民币323,192. 33元。被审判的*洪哲妻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洪哲是家中的顶梁柱,如今因交通肇事入狱,一家人的生活都没了着落。

以上两个类似的案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对当事人双方及两个家庭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在案例一中,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不仅得到了经济赔偿,同时也得到了精神上的抚慰。而加害人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原谅,并重返社会。两个家庭虽然因为这一起交通肇事遭受到了损失,但处理结果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加害人的利益,使两个家庭关系得到了良好的修善。相比之下,第二个案例中,是按照传统的司法模式进行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判入狱,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就像灾难一样,失去了顶梁柱,一家人没有了着落。在维护了一个家庭的利益之下,却忽视了另外一个家庭。不仅不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也影响了两个家庭的和谐。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来说,重要的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和谐就在于解除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矛盾,使因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各方利益达到平衡,努力恢复原来的社会状态。因此,对于有着“过失之*”称号的交通肇事案件,有必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1)刑事和解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处理交通肇事的不足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惩罚,往往忽视了对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其具有犯罪“过失之*”的称呼,原因就在于交通肇事案件与故意犯罪案件不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是犯罪人在无犯罪意识的情况下,通常是因紧急情况、没有尽到百分百的注意、偶然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同时犯罪人大部分是初犯或偶犯。除了一些存在亲属朋友关系外,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几乎是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恩怨情仇。因此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若犯罪人积极主动的挽救被害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认真悔过,同时主动弥补给被害人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很多是会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在这种情况下,若依旧适用传统的刑事司法来处理,正如案例二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化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反而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家属以后的经济生活面临巨大的困难,给双方都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当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对于极其严重的特大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传统的严格惩治的方式处理更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既不能完全都适用传统的刑事司法来处理,也不能否认传统刑事司法处理交通肇事的有效之处,而应该在更细致考虑案情、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社会关系更好修复的综合分析之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来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使不同的交通肇事案件都能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得到处理,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刑事和解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当今社会,公民个人权利的发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属于人的或者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应当受到最全面的保护。然而在以往偏重国家职权主义的刑法政策、刑法实践中,为了达到惩罚的目的,往往会忽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刑事和解的出现弥补了人权保障方面的缺失。我国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下,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的髙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更不能忽视加害人的人权。我国传统的司法制度比较侧重保护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加害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然而,法律所要体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正义、效率的价值,只有全体人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保护时才能更加突显出来。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案例二中的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赔偿,然而加害人一方却因此而阻断了一家人的经济支柱。在该案件中,犯罪人也并非存在犯罪故意,而是重大过失,若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一家将不会处于巨大的经济压力之下。对于犯罪人来说,入狱不仅给他贴上了“标签”,也可能使他出现心理偏差,不利于改造和重返社会,更使得狱外家人的生活举步维艰。对于这样的交通肇事案件,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对犯罪人权益的保护。刑法惩罚是最严厉的处理方式,适用于对人们之间的和睦、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等等都有着极其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和谐社会要求**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因此,对于这样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更能体现出刑事诉讼对人权的保障。

(3)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保障的高度,提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司法制度的要求。为了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更好的维护社会关系。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过程中,我们都应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从大的潮流背景下去解决和处理问题。普通交通肇事这种过失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种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能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种制度的适用使肇事者更加积极的承认罪过,认真悔改,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正如案例一的处理结果,肇事者通过与被害人家属真诚的情感沟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带来的痛苦,并积极主动的补救自己的过错,抚平了被害人家属受伤的心灵。适用刑事和解不仅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也使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维护了两个家庭利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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