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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


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

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保障主义思想的深入理解和贯彻,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逐渐得到重视。传统刑法理论往往以刑罚来惩治罪犯,凡是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罪犯,都通过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对其定罪处罚。在这个过程中,由国家代表被害人追诉犯罪,虽然也能起到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作用,但因被害人没有独立的控诉地位,在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较之于把保护被害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刑事和解模式存在明显的差距,不仅不能使被害人与加害人所需的利益达到平衡,反而更加破坏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谐。

交通肇事是一种发生率较高的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使得交通肇事率在不断上升。对于这一高发生率的过失犯罪,若都通过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若犯罪情节轻微的肇事者们都被判刑入狱,不仅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甚*会发生交叉感染,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于危害性不大的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利于提升被害人的核心地位,使被害人的利益获得**化,也能兼顾对犯罪人的改造与权益的保障。在保障双方利益的同时,弥补了被损害的利益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与肇事者之间能够化解矛盾,和谐共处。

在我国,交通肇事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对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和解的内涵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各国得到广泛而快速的发展。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为VOR。不同学者对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大体定义模式为:指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抚平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刑事和解来源于恢复正义理论,是一种“由个人解决冲突” 的价值理念。恢复正义理论模式是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需要达到平衡。对于加害人来说,通过赔礼道歉、主动赔偿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真诚的悔过自新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原谅,并重新做人、重返社会。对于被害人来说,则是根据自己的损失,对加害人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或其它补偿来尽量弥补自己的创伤,接受加害人的道歉从而对其表示宽恕,并努力恢复其与加害人的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纠纷处理制度,是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的,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对于这些社会危害性大,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否则不仅起不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反而使民众产生恐惧心理、对国家和政府不信任,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笔者认为,以下几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第一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我国旳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逐渐成熟的时期,他们不具有正确的是非观与道德观,知识与阅历有限。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强、好胜心强且具有强烈的叛逆心理、易冲动,这些心理都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若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将影响他们将来的考学、工作,使他们不能更好的健康成长,回归社会,甚*他们会痛恨社会,报复社会,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国际上,1984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限度标准规则》规定了少年司法中以补偿和赔偿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

在我国,冯树梁教授也曾提出过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指导思想: “以综合治理为导向,以教育、保护、防范为主要内容,以家庭、学校、社会为联动机制,以保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培养良好品行为目标,惩教结合,以教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与被害。”因此,除因《刑法》规定的八类严重犯罪外,对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刑事和解,通过感化与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第二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一是**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是由被害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若被害人被威胁、被强制限制自由而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1)侮辱、徘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4)侵占案。二是相对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是被害人若有证据能证明其受到他人伤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经侦查机关侦查后,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它包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以下八种:(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规定,法院在宣判前,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而第三类案件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和解也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第三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诉案件。这类宣告刑较低的轻微刑事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适用刑事和解。判处三年以下的公诉案件一般都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刑事和解这种恢复性司法制度目的就是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两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因此、对于判处三年以下的公诉案件,若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过、弥补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充分关心和满足被害人的需要,以获得被害人的原谅,从而免予刑罚处罚。这不仅能够避免“交叉感染”,恢复两者之间的利益损失及社会关系,更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同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具有刑罚替代作用的刑事和解,在当前我国仍处于主导思想的“有罪必罚”的报应主义形势下,对这些轻微案件采取不再使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更加能得到公众的支持、理解与宽容。第四类、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是不同的,故意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犯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够成故意犯罪。而过失行为要构成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过失犯罪者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故意、犯罪动机、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也并不是犯罪目的,且对于危害结果毫无认识、不清晰、不充分。过失犯罪人往往是由于粗心大意、违反注意义务,经常是在情绪激动、冲动的情况下,丧失理智,从而做出过失的行为。因此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较轻。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刑法的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过失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更具有其必要性。

刑事和解的价值传统的刑事案件解决过程中,公权力起着主导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忽视被害人的利益,忽视犯罪人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甚*会浪费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成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解决这些问题的**的选择,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及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上存在着重要的价值理念。

(1)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我们党和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体目标的指导下,提出了宽严相济这一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而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也要求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加害人与被害人通过交流和沟通,使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悔过,弥补被害人的物质及精神损失,使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从而对加害人不起诉不逮捕,免受牢狱所带来的各种弊端,不仅缓解社会矛盾,而且促进社会和谐。如果说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静态的,那么刑事和解则是动态的宽严相济政策,是宽严相济政策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而制定的全新的制度。因此,刑事和解对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刑事和解保证了被害人利益的**化传统的司法制度是以报复主义为核心,通过对犯罪人的收监执行刑罚,来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受害人内心的愤恨与不满得到暂时的释放,但却忽视了对受害人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此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仅仅处于证人的角色,对案件的事实及损害情况做出最客观的陈述,然而对于被害人想要追求什么样的处理结果、期望获得怎样的补偿,在诉讼程序中却没有相关规定。刑事和解正好弥补了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例如在一些伤害案件中,若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仅仅使犯罪人入狱受罚,对于被害人来说在心理上确实有所慰藉,但治疗费用、经济损失却是自己来承担。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昂贵的医药费用却成为被害人一方**的负担。通过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愿,犯罪人在真诚悔罪的前提下,免受刑罚处罚的同时给予被害人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可以**程度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更注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使被害人获得更具体、更实质的利益,同时体现了司法公正,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3)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同时也警示和威慑其他有犯罪意思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然而并不是将所有的犯罪人都定罪入狱,才能降低重新犯罪率。监狱条件恶劣,完全封闭,每天与各种罪犯接触,很容易导致人的精神和心理出现扭曲,更容易交叉感染。对于被释放出来人,社会潜意识的就将其贴上了“标签”,找工作会遭到拒绝,亲戚朋友会与之疏远,久而久之不仅不利于他们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反而容易再次诱发犯罪,更加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犯罪人虽然入狱接受了惩罚,但并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起到最理想的效果。用刑事和解恰好能减少监狱的致罪性和犯罪人标签。

2012年5月11日0点,屯昌县乌坡镇乌坡墟新华街发生一起纠纷:*英军在打台球过程中与*光跃发生言语冲突引起争吵打架斗殴,*英军持桌球棍击中*光跃头部致使头破血流,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发之后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枫木检察室相关负责人建议派出所以人民调解方式进行处理。“事情发生后,检察院多次上门和我们沟通,我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我们都有和解的意向,现在我答应支付他所有的医药费用,也当面和他道歉。现在我们也是好朋友了,今后我会好好生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事人*英军说。最终双方互相不再追究民事责任,受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在检察院的调解下一起基层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从这一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刑事和解对于修复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帮助加害人重返社会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通过刑事和解,犯罪人向被害人、向社会真诚悔过并积极补偿,**限度的恢复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使犯罪人免受刑罚处罚或减轻处罚,必定有利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会关系的修复,降低重新犯罪率,进而恢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适用刑事和解,实现了犯罪人利益的**化,加速了犯罪人重返社会。

(4)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案件时,都要通过侦查、起诉、审查等司法程序,程序繁琐冗长,并且不会因为案情的轻微而减少诉讼程序和诉讼时间。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用来解决这类轻微案件的同时,对于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处理上,因为司法资源的有限,往往精力有些不足。此外,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诉讼时间过长,虽然最终结果是公平的,但公平的结果也会因为时间过长而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诉讼过程和结果变成非正义的。然而刑事和解避开了传统的解决处理方式,使复杂的司法程序变得简便、合法、有效。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通过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使犯罪人深刻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生活带来的不幸,从而产生对被害人的良性负罪心理,使犯罪人从内心悔过自新,重返社会。相比之下,适用刑事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游刃有余的处理那些人身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由此可知,刑事和解起着对繁简案件分流的作用,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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