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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性质


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性质

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是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活动。交通肇事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具有私法的性质。在交通肇事案件发生以后,加害人与被害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进行接触。加害人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来表达真诚悔过,并获取被害人的谅解。

一方面,对于受害人而言,通过面对面的接触,加害人对交通肇事进行现场还原和忏悔,有助于受害人解除心中疑惑。同时当面对加害人进行呵斥、指责,可以发泄内心的愤恨和痛苦。另一方面加害人通过与受害人面对面的交谈,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精神和身体带来的巨大伤害,有助于加害人进一步的悔罪和改造,降低其社会危险性。由此,加害人与被害人能够理性的分析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各种影响,从而根据自身利益做出行为选择。因此,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是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前者论述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具有私法的性质。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这实质上也是加害人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和解。司法机关认为加害人为弥补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做出的一系列努力,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的表现,并依此给予加害人减轻、从轻、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正是这一审查认可的处理过程,赋予了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避免了极端的刑事诉讼私法化。但是,在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过程中,存在着不明确的力量。双方力量的不均衡与差异化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地位不平等,有可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在和解的过程中造成协议扭曲,致使加害人变成受害人或者受害人遭受二次被害。因此,建立在自愿、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有必要接受司法机关掌握的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以保障加害人与受害人刑事和解的正当性。由此看来,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是为了保障加害人与受害人权益,但必须接受司法机关掌握的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所谓法定的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在刑罚量定时必须考虑的量刑情节。而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实践审判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与法定量刑情节相比,酌定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却又能反应出行为的危害性和人身的危险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的情节。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能够形成影响的量刑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犯罪手段、犯罪动机、自首、立功和真诚悔过等因素。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能够达成和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双方在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真诚悔过”的基础上达成谅解。可见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刑事和解是一种量刑情节。但是加害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后,能否被司法机关所采用,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还将取决于司法机关最终认可。如果司法机关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最终认可,并在量刑时进行考量,那么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予以达成。相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如果司法机关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予认可,那么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就不会受到得到相应的影响,从而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量刑。所以,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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