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现状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10年全国共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011年全国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 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因统计方式存在差异性等原因,实际上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而随着交通工具数量的逐年增加,因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和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还在逐年上升,交通肇事堪称安全生产中旳第一杀手,是名符其实的社会公害。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呈现出逐渐上升之势。我国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后,首先在立法方面也做了不少探索。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组织幵展了刑事和解的研究和实践,并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将刑事和解机制推广到了北京市各区县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随着2007年我国的**人民法院幵始在北京、天津、浙江等地幵展刑事和解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很多地区开始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也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例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以及一些地方出台的规范性司法文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在部分地区得到推广。在这种背景下,主观恶性小、量刑偏低的交通肇事案件进入了大部分地区刑事和解的视野之内。例如2007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刑事和解范畴。该文件出台后,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浙江省某市检察院统计,该市交通肇事犯罪的不起诉人数逐年上升。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人数占所有不起诉人数的比例逐年上升,由最早的96%升*61. 02%。另外,不起诉人数由2006年的54人增长*2009年的254人,增长了 370. 37%;但是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人数由7人增长*177人,增长了 2114. 29%,远远超过不起诉人数的增长率,交通肇事案件逐步成为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主要部分。
在实践中,利用刑事和解方式解决交通肇事案件的力度还在不断推进,并且突破了轻微刑事案件的限制。以上数据是从整个刑事诉讼案件的角度来分析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另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10年1月*2012年3月期间共审理交通肇事案件193 起。其中,相对不起诉案件60起,占31.1%;判处缓刑案件90起,占46. 6%;判处实刑案件数43起,占22.3%。可以说,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推广和适用。除此之外,2009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法院适用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13规定了 “犯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特别是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中全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修改明确列出了适用刑事和解的的范围:“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道路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完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这更是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在法律形式上的发展。但是引发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形较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共罗列出323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虽然交通肇事罪在普遍意义上来说是过失犯罪,但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主管恶性不一,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性也有区分。2009年,浙江省**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酒后、吸毒驾驶、无证驾驶或者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己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适用缓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以上行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范围之外。
目前,交通肇事案件是适用刑事和解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也面临着诸多争议。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这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存在着标准不一、范围不同等问题。可以说,当前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仍然是应用广、问题多,在争议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