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所面临的冲突的消解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所面临的冲突的消解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以报应正义为基础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和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基础的刑事和解是法律多元主义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语境下的两种刑事纠纷解决机制。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以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为目的,由国家作为社会公众以及被害人的全权代理人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做出反应。刑事和解则是通过犯罪人、被害人与社区的参与、协商与沟通,修复被犯罪人破坏的人际关系,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区安宁。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治意识尚有欠缺,当下我们的主要任务仍然在于持续不懈地按照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建构并进一步完备规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的法治国家安全机制。法治国家原则规制下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仍然是我国刑事解纷过程中有效地规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私权利的最安全、可靠与值得信赖的基本解纷模式,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导下的刑事和解解纷模式只能作为正式的刑事司法反应方式的有限补充而存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妥善协调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与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将刑事和解视为万灵之药,无条件和无限度地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错误倾向。就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只有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或者加害、被害双方具有密切的社会关系、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的交通肇事案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

(二)适当划定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罪刑单位包括三个层次:第一罪刑层次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罪刑档次为,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罪刑层次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第一罪刑层次而言,尽管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系出于过失,主观恶性较小,其在肇事之后,往往也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悔不迭。如果加害人在犯罪后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并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方式尽力减轻其危害结果的,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教育、挽救、感化的精神,应当给予加害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对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的做法应当予以鼓励,即在综合案件全部情节的基础上,对达成谅解协议的加害人可予以幅度较大的从宽处罚,对于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属、同学、同事等熟人关系的甚*可以免予处罚,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得以尽快修复。但是,如果加害人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即使适用刑事和解,对从宽幅度也应予以严格把握。就第二、第三罪刑层次而言,加害人所具有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表明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因而对于行为符合这两种罪刑层次的加害人而言,应当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以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契合。当然,严格限制并不意味着**禁止。由于实践当中,交通肇事犯罪的个案情况纷繁复杂,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不尽相同,应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出发点,对于加害人属于在校学生、当事人属于亲友关系等情形的,可以有限度地适用刑事和解,但是在量刑幅度上,对以和解协议为基础的从宽处罚应严格地予以把握。

(三)明确适用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和解以加害人悔罪为前提,这就要求加害人接受司法机关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指控。就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而言,为确保加害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被非法地限制或剥夺,只有对那些事实已经查明,依据现有的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能够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某一罪刑层次的案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是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也是和解成功后对加害人进行处罚的基础。2.当事人对于刑事和解完全出于自愿刑事和解的目的就是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人际关系。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使刑事和解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因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司法机关切不可以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而尽力促使当事人双方实行和解。应当明确,刑事和解只是传统司法模式的必要补充,它的实行是为了弥补传统司法模式过于刚性的弊端,而不是为了刻意弱化传统司法模式的功能。欠缺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即使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也很难实现刑事和解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初衷,甚*会适得其反,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而,办案的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刑事和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和解的,该案件即应当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办案机关不得为了片面追求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而努力促使双方进行和解,尤其是以对当事人暗示如不接受和解就可能得到不利处遇的方式促成和解。办案机关主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不但与其中立性的身份不符,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于司法不公的质疑,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四)规范适用程序要建立健全刑事和解适用的程序规则,对于审查判断程序、告知程序、协商程序、协商履行程序、协商后程序等予以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1.审查判断程序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对案件是否适合刑事和解予以审查判断,具体审查的因素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的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醉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无驾驶能力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报废的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等依法应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予以从严处理的情节;还应审查事故是否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案件是否在当地或较大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通过对以上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审查,综合判断是否适合适用刑事和解。对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或者不适合运用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不启动和解程序,直接将案件转入普通诉讼程序处理。

2.告知程序通过审查判断,如果办案机关认为案件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即可告知当事人双方有关和解的事项,由双方自主协商。刑事和解是一项需要被害人参与的活动,应首先要使被害人愿意同加害人进行对话。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受到损失的是被害人一方。作为以弥补被害人所受损失为核心的刑事和解,应充分考虑被害方的意愿,因而,在具体的告知程序上,办案人员对于拟启动和解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先向被害人一方告知有关和解的规定,并征询其和解意愿。对于被害方确有和解意愿的,办案人员才会向加害人一方告知。在告知的内容上应使双方当事人知晓刑事和解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奠定基础。

3.规范协商及履行程序刑事和解制度虽然以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和解为核心,但是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毕竟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安全,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对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解程序予以监督,既要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也要确保被害人损失得以有效赔偿。同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应当探索单一性经济赔偿以外的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建立多元化、形式多样的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如一次性与分次、分期经济赔偿相结合的履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方式、以劳务补偿代替经济赔偿的方式、让加害人从事一定公益劳动的方式以及由政府先为代偿再由加害人偿还等方式。多种履行义务的方式有利于克服由于加害人经济能力不同而导致的刑事和解适用中不平等的缺陷。

(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遭受犯罪等严重刑事不法行为侵害而重伤的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抚养人,当其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或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而导致生活上处于困境时,由国家对其实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一定的经济救助的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缺位,使得被害人一方过于依赖从加害人处获得经济赔偿,从而使一部分案件的刑事和解过于关注经济赔偿而忽视了双方关系的修复,甚*使一部分被害人为了获得经济赔偿而违心地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同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缺位,也使得由国家代替当时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加害人先行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并由加害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国家的做法无法得到适用。

在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探索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为确保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有效建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适时进行立法,对适用对象、适用主体、适用程序以及经费保障等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才能为包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的理性适用提供坚实的基础。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