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犯罪应慎用和解不诉
近几年,检察机关在探索刑事和解过程中,将交通肇事案件纳入和解案件的范围,并且增加了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和解不诉率。对交通肇事犯罪进行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害人一方得到赔偿,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分析交通肇事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结合当前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实际情况,对交通肇事犯罪应慎用刑事和解,更应慎用相对不起诉。
一、交通肇事犯罪起点高、危害大据统计,我国近期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7-9万人,每5.84-7.51分钟就有1人死于交通事故,每天都有许多鲜活的生命在交通肇事中逝去,交通事故已成为疾病以外的第一杀手,严重威胁人们的出行安全,是名符其实的社会公害。然而,与这种危害相对应的是交通肇事犯罪的高起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根据该规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起点相当高,不但要造成致人死亡、重伤,或者造成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还要负主要责任或*少是同等责任的主观过错,主客观条件都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根据上述主客观方面的构罪条件,交通肇事犯罪不是轻微犯罪,而是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特别是一些主观过错大、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犯罪,其主观恶性甚*接近于间接故意,肇事致人死亡接近于间接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更大。与此不相对应的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却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刑也就三年有期徒刑,其威慑力相当有限。
二、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与司法日益从严尽管当前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制裁仍显偏轻,但回顾近年来有关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则呈现日益从严的趋势。在责任归属上,对交通肇事行为人该如何分配,曾有过“撞了白撞”的争论。“撞了白撞”是指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导致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无过错情况下,应负全部责任。1999年,沈阳市出台《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率先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后来,推行类似规定的城市有深圳、上海、重庆、鞍山、抚顺、郑州、乌鲁木齐、济南等地。“撞了白撞”出台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和争议。争议的结果,是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高于通行权等下位权利,下位权应让位于上位权,驾驶人员有避让行人的义务,不应该撞了白撞。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顺应上述争论要求,在注意义务方面,更多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分配给驾驶人员,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即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车辆也有义务避让。在责任分配方面,驾驶人员几乎要无条件承担责任,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除非事故由行为人故意造成,否则机动车一方均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这明显加大了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罚力度。刑事立法及司法中,对交通肇事犯罪处罚亦日益从严。1979年刑法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刑罚设置明显加重,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此相应,刑事司法判例及相关解释也加大了处罚交通肇事犯罪的力度。个案判决方面,广东省佛山市黎景全醉酒驾车肇事致2死1伤案,江苏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死4伤案,四川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致4死1伤案,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浙江杭州胡斌“飙车”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虽对被害人一方进行了积极的赔偿,仍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3年。司法解释方面,**人民法院2009年9月11日下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浙江省**人民法院2009年8月21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醉酒驾车、飙车、在斑马线上交通肇事犯罪及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酒后、吸食毒品、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造成交通肇事犯罪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些都是要求对交通肇事犯罪从严打击的直接信号。
三、刑事和解不适合交通肇事犯罪
(一)刑事和解的前提是从宽刑事和解是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所作的探索,其适用的犯罪类型必须能够从宽。能够从宽,应为当宽则宽,在何种情况下当宽,必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有一定的依据,或者是客观上犯罪结果轻微,或者是主观上出于人性的某些弱点,如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生活所迫导致的财产犯罪案件等,从教育、挽救、恢复社会关系出发,对这些案件从宽处理,既有利于达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也不违背法律精神。交通肇事案件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观上虽然出于过失,但是业务过失,是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在熟悉交通规则,了解驾驶危险的情况下,疏于防范的过失,比普通过失过错程度大,主观恶性程度也相对较大,同时,如前所述,交通肇事犯罪的起点也高。因此,交通肇事犯罪在整体上不应作为从宽的对象,不宜刑事和解。
(二)交通肇事犯罪的性质不适合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并就被害人的谅解和意愿,对加害人适当从轻处理,具有某种“私了”的成分。能够这样处理的案件,应限于主要针对被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被害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并且这些案件对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威胁不大,最典型的就是自诉案件,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应更多地从社会的角度进行处理,被害人的意愿不应过多考虑,这些犯罪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不适合刑事和解。交通肇事犯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直接威胁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处理此类案件,要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和社会公众的反响。当前交通肇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应适应形势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注重一般预防,从而降低交通肇事犯罪案发量。
(三)交通肇事犯罪刑事和解对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刑事和解的重要价值是促进和谐,使双方重归于好,被害人得到赔偿。从双方重归于好看,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已经死亡,双方无法协商,更谈不上谅解加害人及重归于好。相反,对于肇事者过错大的交通肇事案件,如飙车、醉洒、人行道、斑马线及肇事者负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不要说谅解,被害人即使死了可能都不想放过肇事人。从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看,行为人与被害人大多是陌生人,他们之间没有亲戚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行为人撞死撞伤被害人,就他们而言,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不大,恢复他们之间的关系对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也不明显。从被害人得到赔偿看,如果不进行刑事和解,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样会根据赔偿情况作从轻或从重处理,而且司法实践一直在这样操作。在检察环节进行刑事和解,若行为人仅赔偿应赔部分,则与案件起诉到法院的结果一样;若赔偿高于应赔部分,对被害人一方而言,谋取了本不应得到额外之财,对行为人而言,在付出更多钱财的同时,得到了更轻的处理作为回报,这实质上是以钱买罪,因为只有富人才能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
四、对交通肇事犯罪和解不诉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成本太低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对交通肇事犯罪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在无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只要赔偿到位,交通肇事犯罪一般判缓刑,而赔偿的费用,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肇事者本人支付的只是一小部分。这样,一条人命给肇事者带来的既不是漫长的牢狱之灾,也不是巨大的财产损失,没有实质的报应和惩罚,脱离了社会公正。如果进一步对案件和解不诉,行为人得到的惩罚将更小,更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对交通肇事犯罪和解不诉还有悖于司法平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相当于法院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退一步讲,*少要相当于判处管制,即起诉到法院很可能判管制,才可以在检察环节和解不诉,否则,就不适合相对不起诉。事实上,交通肇事犯罪不太可能轻判到管制。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有三档,**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最常见处刑**档的交通肇事罪为例,若某人犯交通肇事罪,不考虑任何情节,**先选用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定一年半为基准刑,假定行为人有自首情节,自首首先考虑的是从轻,且肇事后报警是肇事者义务,从轻幅度应偏小,还当选择适用有期徒刑,再加上积极赔偿、真诚悔过,可以判缓刑,此时最适合的还是有期徒刑缓刑,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的判决绝大多数也确实如此。若行为人远高于法定数额赔偿,最多也只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跳格从轻到拘役缓刑,此时离判处管制依然相差较大,离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予刑事处罚则更远,仍不适合相对不起诉。综上,针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性质及当前案发情况,结合刑事和解的价值与相对不起诉的条件,除非出现交通肇事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为亲友等特殊情况,否则,交通肇事犯罪不适合和解不诉。交通肇事犯罪应慎用和解不诉@曾国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是从宽,适用的案件应为主要针对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交通肇事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性质不适合刑事和解。本文指出在当前交通肇事犯罪高发,打击日益从严的情况下,对交通肇事犯罪较多地适用和解不诉,不符合形势要求,也有悖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