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符合案件范围交通肇事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但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案件都能适用刑事和解。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定了三个幅度: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 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对于交通肇事的上述三类情况,只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第一类一般的交通肇事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因为刑事和解主要是用于犯罪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以上第一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特殊情况及第二类和第三类,由于存在犯罪人明知违反交通法规,仍不避免;或者主观上存在严重的错误行为,不仅不知悔改、不主动积极救济,反而故意躲避等情况,因此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跑等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肇事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否则就违背了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会出现更多的交通违法行为。
除此之前,交通肇事案很多也是发生在邻里、亲属朋友之间,正如案例一发生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刑事和解,不仅不利于亲属朋友关系的修复,甚*会引发更严重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对于亲朋邻里之间发生的普通交通肇事,更有必要适用刑事和解。
肇事者主观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交通肇事案件启用刑事和解首先最关键的前提就是交通肇事者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因为为被害人提供疏通内心情感的渠道是刑事和解的目标之一,若肇事者不主动作出有罪供述,刑事和解将无法进行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的刑法原则中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事和解这种司法模式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处理方法,所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要以肇事者的有罪供述为前提。肇事者积极主动的认罪才能体现出肇事者的悔罪心理,通过肇事者认真悔罪,态度诚恳的与被害人进行情感交流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以后可以减免其刑事责任。这样的机制可以使肇事者更加自觉的承认自己的错误,主动赔偿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恢复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此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认罪程度也反映了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肇事者积极认罪、态度诚恳,说明肇事者从内心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于一个犯罪的人来说,只有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会真心悔改,才不致对社会对他人产生敌对心理,同时不可能再次做出犯罪行为。所以对于交通肇事案件,要想适用刑事和解,肇事者须主观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
肇事者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参与刑事和解的启用也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同意,尤其是被害人的同意是刑事和解程序的核心条件。若被害人一方不同意适用刑事和解,或者被害人处于被胁迫而作出非自愿的同意,则不能启动刑事和解,肇事者仍要得到刑法制裁。首先,刑事和解是这样一个新型的纠纷解决模式,是相对开放的,即在某种程度上,被害人是否同意刑事和解决定着肇事者是否将受到刑事处罚和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由于被害人现实的拥有了决定肇事者的命运的权利,肇事者为了不受刑事处罚,于是现实中出现了肇事者胁迫、引诱、找关系等一系列行为,甚*用违法的行为来影响被害人,以求被害人同意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这不仅有损刑事和解的自愿性,也再一次使被害人受到伤害,显然这是违背了刑事和解目的的。其次,对被害人民事赔偿部分的保护在现有的刑事诉讼中还远远不够,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进行下来持续的时间又较长,民事赔偿往往不能及时给予被害人,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害人来说,刑事和解协议能更快的得到肇事者的赔偿,而不是出于真心的原谅肇事者,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是否自愿赔偿也成了重要的条件。因此交通肇事若适用刑事和解必须在被害人与肇事者双方都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启用,即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了肇事者的利益,也进一步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