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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完善


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完善

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立法完善法律应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及认定。刑法中应明确交通肇事案中“逃逸”的表述及认定。若不对其进行明确表述和认定,则会放纵很多逃逸行为的发生。虽然**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何认定肇事者是否是出于逃避法律的追究则的确很困难。因此,立法机关应明确表述对“逃逸”的认定。

此外,也要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虽然醉驾已被列入《刑法修正案》(八)中,但并没有降低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率。由于酒驾的发生比较频繁,会给很多人带来不安全感,同时危害性较大。法律应明确规定醉驾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否则将会有很多酒驾者肇事后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明确多元化刑事和解方式。虽然法律不需要对刑事和解的方式作出限制,但应明确的是,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并且对此效果满意,刑事和解的方式就不应如此单一。承办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适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公益性劳动、劳务补偿等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这样对于家庭贫困的肇事者来说,也不会因为赔偿不了经济损失而不得不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从而受到刑罚处罚。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国家对遭受特定犯罪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由于适用刑事和解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被害人更加依赖犯罪人对其的经济补偿,但有些经济条件差的犯罪人,主观上非常想补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但客观上却实现不了,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得不到良好的恢复,不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目的。国家应该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赔偿制度,使被害人能够尽快的得到补偿,摆脱痛苦的日子;同时犯罪人也避免了经济上的不利地位,真正实现刑事和解的目的,推进社会平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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