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这是实体上的合法。
交通肇事者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通常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利益达成的合意,虽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内容仍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刑事法律,也包括行政法、民法等各种部门法,同时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建设以国家为**的法治成为我国重要的目标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避免刑事和解制度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阻碍,就应当将刑事和解与国家法治建设进行有机的结合,同时要求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但合法性原则并不排斥在刑事案件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此外,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也必须合法,除实体上要合法外,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办案。
刑事和解如何启动、谁来实行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刑事和解程序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和解,或者说一方当时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违了法律的规定,则司法工作人员不可以组织和解。交通肇事所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整个刑事和解程序必须遵守的,只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保证了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结果的合法,才能使刑事和解更有意义。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价值核心。刑事和解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当然公平正义不表示双方是平等的受到保护,而是在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核心的情况下,兼顾对肇事者利益的保护,力求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通过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得到**化,而被害人利益的**化也意味着肇事者利益的**化。刑事和解使被害人与交通肇事者站在平等的对话平台上,双方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和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正如案例一的处理过程一样,双方通过沟通,犯罪人真诚的悔过、积极的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进而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不存在胁迫、违心等情况下,刑事和解就达到了公平正义。当然双方当事人之间想要达到公平正义,也必须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只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在这种背景下的公平正义,才是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所要追求的价值所在。
司法确认原则司法确认原则是指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对于刑事和解的审查,包括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审查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司法机关在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的过程中,必须当面接触当事人,若在交通肇事中,被害人死亡,则由被害人亲属进行刑事和解。除此之外,不得通过电话进行和解或者由其他人代为传达。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得予以确认。对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都符合条件的和解协议才能予以确认,确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被害人与肇事者要根据和解协议,各自分别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不得妨害司法权原则交通肇事案件虽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刑事和解的使用并不能阻碍和排除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若和解协议存在排除国家司法权行使的部分,则该部分内容必然是无效的。对于可以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进行和解并依法给予宽缓的处理;若当事人不适格、案件性质严重、内容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不符合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或者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则应当将该案件通过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处理,有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时,也可以釆取补救措施。该原则在《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也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