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高院再审案件中关于车辆贬值问题的裁判要点梳理(10条)
第一部分概述
通过对部分高院审理的29起再审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发现,裁判文书中关于车辆贬值问题的论理部分呈以下特点。
一是从裁判结果看,不支持赔付判决20例的比例,支持赔偿的仅有10例。
二是从裁判理由看,不支持的理由为:1、车辆经过修理和更换配件已经过修复;2、车辆贬值项目不属于**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的范围,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理由多为:1、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2、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3、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需要补充的是,不支持的理由中有一判例也引用了填平原则,并将基解释为“只要原告车辆经过修理使用功能与受损前状态无异,即视为损害得到填平。”
三是从贬值鉴定看,所有支持的判决中,车主均做了车损鉴定。但是有两个判例却认为,鉴定申请应当在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且认为鉴定仅根据车辆完好时的照片及受损后的照片确定贬值率,然后计算出贬值价格,即未参考车辆维修情况,也未对车辆受损后功能、性能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依据不充分。
四是从赔偿主体看,车辆贬值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应为侵权责任人自己承揽。此外,一判例显示商业保险中也将车辆贬值不赔作为格式条款存在。
**,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的判决中,竟然同时存在一个非常怪的论理。不支持国辆贬值赔偿的判决认为“该车辆并非待售车辆”“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买卖交易时方能形成”。支持则认为受损车辆是“待售车辆”。如果这车是我的,被撞坏了,我销售不销售、交易不交易难道还影响他的价值吗,这与物权法的理论相悖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第二部分支持赔付车辆贬值的裁判文书(10则)
1、范先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人民法院再审(2015)高民申字第244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所进行的评估,吴国臣所有的车辆因该次事故产生贬值损失7000元。同时依据范先逵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条款的约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中均对受害人或第三者的财产贬值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范先逵应当对吴国臣因该次事故所遭受的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文华与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人民法院再审(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8号
本院认为:洛阳交运公司所有的豫CNY196号轿车系2013年6月17日购买,距2013年8月7日本案事故发生时仅50天。根据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显示,本案事故致该车右后车围、后围板、后底板、后大梁、车架整体变形,维修时需多处焊接、校正,修复后不可能完全达到新车标准,长时间后可能出现腐蚀、生锈等。豫CNY196号轿车的强度、使用寿命及社会评价均因本案事故的发生而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该车辆贬值损失又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故生效判决判令*文华承担该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武宝丽与杨文军、聂相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陕西省**人民法院再审(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尽管进行了维修,但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二审维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4、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人民法院再审(2014)高民申字第0418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被追尾,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坏,虽经修复,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故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
5、*利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人民法院再审(2014)高民申字第04432号
本院认为:高国相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受损较重,造成了该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原审法院对于评估公司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利豹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6、曹辛荣与苏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陕西省**人民法院再审(2014)陕民提字第00046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铜川市价格认证**作出的铜价认鉴字(201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陕A033L9号车辆修复后,发现明显存在以下问题:1、车后桥偏离,行使时有异常响声;2、右后轮轮胎偏磨;3、车辆右升降系统偶尔失灵;4、车辆车内电脑系统故障灯行驶中偶尔闪亮。根据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新车的实际,参照新车价格和事故车辆受损程度及部位、换件、校正项目等对车辆性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省内事故车、二手车市场一般交易情况,确认该车辆事故贬值损失为102000元。该鉴定结论书中对于车辆修复后存在问题“偶尔”的表述具有不确定性,未明确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及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车,事故发生时购车尚不到三个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30000元。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贬值损失102000元,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7:北京金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人民法院再审(2014)高民申字第03252号
本院认为:故对于力天公司车辆的损失,金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奥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本身系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得来,金奥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力天公司的车辆具有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力天公司车辆的购买情况、受损状况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金奥公司给付力天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金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8、高海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人民法院再审(2014)高民申字第01836号
本院认为: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本案中,侯春苹的车辆在该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价值因该交通事故降低,故该车辆价值降低的部分属于因该交通事故给侯春苹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经鉴定能够确定,故高海豹应当赔偿侯春苹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高海豹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再审申请人祝松涛与被申请人马利新、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辽宁省**人民法院再审(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247号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祝松涛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该肇事行为致使马立新的车辆受损严重,虽然经过了维修,但很难完全恢复到肇事前的原有性能。该车经过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其市场价值的降低客观存在,是原告的直接损失。马立新提出索赔请求是合理的,原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10、江苏瑞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人民法院再审(2013)浙民提字第60号
本院认为,关于三辆新车的贬损。三辆新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虽然进行了修理,但待售车辆的贬损客观存在,故一、二审认定安吉公司的新车存在贬值正确。就该贬损的具体金额,安吉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以新车的7折价出售的证据,并以此主张新车的贬值损失,瑞峰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新车贬损的具体金额,也未在一、二审中就新车的贬损申请鉴定,故非安吉公司而是瑞峰公司未尽举证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安吉公司的举证及其出售受损新车前未与瑞峰公司协商的情况,酌定贬损金额30000元并无不当。*于该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救助,因此规定了分项、限额,保监会制定下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应属交强险各方当事人周知的规范,瑞峰公司认为人保盱眙支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为安吉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的贬值损失不属于案涉交强险保险责任,据此判令人保盱眙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