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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及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逃逸”及自首的认定

一、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是否一律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我们认为,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逃逸”的法律前提。行为人即使有逃逸行为,但只要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能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二,行为人明知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这是“逃逸”的事实条件。对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知道”是指对肇事者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所认识,但不要求对事故的所有细节都有详细认识。“应当知道”一般是综合考虑案发的各种情况推定肇事者对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有所认识。对行为人确实不知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逃逸”。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逃跑行为,这是“逃逸”的客观表现。一般意义上的逃跑就是指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但有时肇事者离开的也可能是其他现场,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实施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后逃跑,如送被害人到医院后逃跑;另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予以抛弃后的逃跑。对于这两种情况,虽然肇事者不是从事故现场逃跑,但仍应认定为“逃逸”。(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第四,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逃逸”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主观意图并非是逃避法律追究,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如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或围观群众的报复、殴打,为保安全而暂时躲避等。这意味着必须区别对待肇事者逃跑的主观心态,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二、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但又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三、当事人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不存在什么争议。但肇事者未救助伤员、未立即报告或“逃逸”的,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或经人劝解,再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自首,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者救助伤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只要是逃离现场而不救助伤员的,均不能认定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再行投案虽然不能认定为“逃逸”,但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立即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不能认定自首;第三种意见认为,不管行为人是否救助伤员,是否立即报告,以及是否“逃逸”,但只要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依然可以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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