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客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而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就实际案件而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大都表现为一个行为、一次事故及一个相互有直接联系的现场。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即立刻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避免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如紧急刹车、保护现场并报警,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车速过快等原因而造成第二次、第三次或是更多事故发生的情况,但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建立在行为人发生第一次事故时即采取措施并尽力避免的基础上,并与第一次事故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发案现场往往持续相连而成为一个整体。例如,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所举案例,一辆大货车司机闯入逆行车道后与对面车辆连续相撞,造成6人死亡、多辆车报废的严重后果。对大货车司机仍应以交通肇事罪处刑。当然,这种情况同时还包括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但在逃逸过程中往往没有连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与此不同,其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多个行为、多起事故和多个现场。即行为人在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继续行进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故意犯罪,并不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发生,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犯罪往往会发生多车受损、多人伤亡之危害结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其次,在犯罪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造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作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而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故意,即对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此罪的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直接故意的目的直接指向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且犯罪多有起因,甚*有些犯罪还有预谋,例如为泄私愤图谋报复社会驾车冲撞无辜群众等;间接故意的目的并不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而是在追求其他目的(如为逃避罪责而逃逸、躲避警察或群众追捕)的过程中,采取了驾车逃窜的方式,且明知这种方式会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虽然并非直接追求该目的,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虽然两类犯罪均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受损的危害结果,但危害的法益有所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包括公路、水上及城市交通运输安全。而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体内容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