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机动车一方”涵义模糊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表述为“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的内含和外延并没有法律加以界定。
(二)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尚未制定科学、系统、权威的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一般标准。其次,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类型化立法不足。
(三)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交通事故审判作用有待发挥
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司法解释数量太少,个别解释质量不高。案例指导和案例汇编工作有待加强。
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理念
首先,现行交通事故赔偿主要依赖加害人赔偿的侵权赔偿救济模式。其次,机械执法观念普遍存在。现阶段交通事故赔偿审判中法官往往就案办案,很少进行社会学解释。再次,在审判中较少自觉注意利益平衡,有时过于倾向受害人权益保护,有时忽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笔者建议更新如下理念:
1.坚持利益衡量的理念。
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一般利益衡量,需要权衡受害人一方的民事权益保护与加害人一方的行为自由维护,需要权衡受害人利益与加害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现代侵权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其基本的制度和规则都是适应“以受害人保护为**”建立起来的,**限度地体现了对人的**关怀。
2.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理念。
西方国家首先是强化了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使其从单一的过错归责向多元的归责责任发展,其次就对受害人的救济而言,逐渐从单一的侵权救济制度转变为多元的损害救济制度。另外,侵权救济程序复杂,损害赔偿范围有限,单一的侵权救济制度难以保障民生。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赔偿、社会救助平行模式具有较大的可取性。
3.引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理念。
法经济学或者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首先在美国出现的一种研究方法。它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法律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注28]确定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需考虑:义务人是否获益;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社会的一般观念。
(二)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进路
1.完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立法。
首先应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一般标准,特别是保有人的范围和责任有待明确;其次应当规定各种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具体责任。
2.以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完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
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裁判所的判例来发展完善的。关于“运行供用者”,日本判例有大量积累,截*2002年仅《判例体系》收录的判例中,在判决主文涉及“运行供用者”的判决就达3496件。这些判例不仅创造了出色的判例理论,而且给学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发挥司法指导意见的积极作用。
司法指导意见包括**人民法院除司法解释以外的司法指导文件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作为对当地法院司法经验的总结,实质上是一种学理解释。
(三)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体例建议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有如下几种立法例:
第一种是规定在民法典当中。优点是符合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体系要求,利于保持立法的连续性和权威性;缺点是民法典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修改程序复杂,而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复杂多变,将不成熟的理论塞进民法典中,不利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灵活处理及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
第二种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单独立法,作为民事特别法。最早的立法例是1908年奥地利《关于对因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法律》。日本制定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法国制定了《以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状况和促进赔偿程序为目的法律》,英国、德国制定了道路交通法。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者已经废止,后者更具交通行政管理色彩,另行制定单行法规作为民事特别法来规范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更为合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第三种是以判例形式规范。
笔者认为,我国以第二种立法形式加以规范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更为合适,符合立法的经济性、稳定性和灵活性原则。
我国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建议在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展开深入研究,实现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三者的良性互动。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更新理念、健全立法、改进司法三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