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责方不结案会影响责任车辆保险理赔吗?
这位朋友问我,如果我不给全责方修车发票和定损单,对方自己的修车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是不是也办不了啊?
今天在有话说文章中提出两个结案范畴,在这里有必要再对这两个“结案”所表达的意思结合现实的事故案例为朋友们进行说明。
什么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故结案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行政管理政策规定,对损失部分进行赔偿的过程。
什么是保险理赔结案
当投保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后,且该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针对第三人损失投保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进行理赔的过程。
两个结案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一个是当事人之间,一个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
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完全相同。当事人结案是根据国家大法,保险理赔结案还要结合保险条款。
3、赔偿金之间会有差额。由于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完全相同,所以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会大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理赔金。
所以,两主结案可以分别进行,决定权在赔偿义务人。
一、赔偿义务人损失轻,赔偿权利人损失重的情况
由于保险理赔采取的是一次性结案方式,如果投保人在未与损失方结案或部分结算,那么保险理赔结案后对于损失方再次发生的合理损失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接的部分是不管理赔的。那么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为了保护个人经济利益会先与对方进行结案然后再进行保险理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
损失方不结案对责任方的影响
如果责任方的损失不是很严重,而且责任方又没有垫付任何费用,损失方拖结案时间是没有用的,只会耽误自己的时间,增加额外损失。如果责任方前期垫付了大量费用,损失方不结案那就要看垫付的程度。
二、赔偿义务人损失重,赔偿权利人损失轻的情况
如果是这种情况,赔偿义务人了解到损失方能够合理主张的费用不高,他可以选择直接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结案,取得自己损失的赔偿。之后自己承担损失方的合理费用,或者等损失方通过诉讼解决再根据判决书来支付赔偿金。
损失方不结案对责任方的影响
如果是这种情况,损失方不结案只会耽误自己的结案周期,造成额外损失不言而喻。
三、责任方垫付了所有即时发生的有票据损失费用
责任方积极承担赔偿义务,但因赔偿权利人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恶意延长治疗周期或主张不合理的费用时,责任方可以就合理部分向损失方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票据,然后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结案。因为,后期损失方所主张的费用一是能够被法院支持的程度不高,二是即使损失方通过诉讼维权也会同样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自会有合理的判决,按判决书执行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