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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金的处置问题


关于赔偿金的处置问题

在无名流浪者人身损害赔偿案胜诉后,对于如何处置赔偿金,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观点。交警部门认为可以由交警代为保管,以便流浪者亲属日后找上门时妥善处理;检察机关建议在保存合理期限后,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上缴国库;民政部门认为可由救助站保管,并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工作。目前,各地通常采用的办法是: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为5年”的规定,判令由事发地民政机关保管;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

笔者认为,无名流浪者的赔偿应当由道路交通肇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理由为: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法定的救助机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虽然国家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迄今尚未实行,但全国各地相继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并指定了管理机构。相信随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类似无名流浪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工作将全面开展,并不断完善。

二是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共同体,相辅相成,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就应当享有权利。法律已经明确无名流浪者的相关救助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那么其获得的赔偿金也自然应当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管。三是有利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套。200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提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作为配套法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但是继承和延续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也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套更加紧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近年来,无名流浪者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缺失和空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就原告主体资格、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赔偿金的处置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和疑惑。本文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与当前实际操作完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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