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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名流浪者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无名流浪者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关于无名流浪者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1]。交警部门在此类交通事故发生后,从死者处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几乎为零,即使经过多方查证,仍然无法确认死者的身份。由于此类案件死者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在为其维权时所面临的重重难题,直指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和空白,从而引发广大学者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和争议。笔者在就此类案件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在此类案件中,谁来代表无名流浪者主张赔偿权利,成为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新闻媒体报导的案例来看,常用的方法是:由事发地检察机关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由民政局救助站代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笔者认为由民政局救助站提起诉讼并非**选择,最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告应当是事发地检察机关。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符合公益诉讼的要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遭侵害死亡的,赔偿请求权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但在无名流浪者交通事故致死案中,由于其身份不能确定,根本谈不上近亲属代为诉讼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代无名流浪者维权则应当按照公益诉讼进行。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维护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能够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出公益诉讼具有普遍的价值。二是检察机关作原告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除前所述,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合法原告外,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来看,检察机关具有“负责对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等职责。由于谁来为无名流浪者维权问题,在目前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从公开报导的几起案件来看,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履行了部分职能。如提出《检察建议书》,与法院、民政、交警等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支持民政部门救助站起诉等。三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便于刑事、民事两类案件的一并处理。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同时涉及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两种情况。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其公诉机关自然为检察机关;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因其熟悉和了解案件的情况,有利于案件的一并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无名流浪者的利益,避免了检察机关在民政局救助站担任原告的情况下,既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又要提供法律指导的情况,从而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专业化的法律救助。四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可以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局救助站作为其法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着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其作为职能部门充当原告代为维权似乎有法有据,合情合理。但在同样的职责下,如果无名流浪汉实施侵权时,民政局救助站是否能够作为被告为其承担赔偿责任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其性质是行使国家权力,为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进行维权。当出现无名流浪汉实施侵权后无赔偿能力时,被侵害人也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救助渠道获得国家的补偿或救助,而不会出现充当被告的问题。

二、关于赔偿金额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无名流浪者的赔偿标准是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适用农村居民的标准,存在重大分歧。肇事方认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没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只能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维权方认为,流浪者长期在城市流浪乞讨,从**限度维护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来看,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上一年度的收入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可以采折衷的方式,以事发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来确定赔偿金额。其一,由于此类案件无法确定流浪者的身份,也就无从断定其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因此,如果简单地套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其赔偿的标准根本无法确定。其二,任何一方的观点都无法否认对方的观点。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任何一方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无名流浪者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无名流浪者不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无所适从。其三,应当遵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公平原则来处理。公平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来处理民事纠纷,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正合理。采用以事发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的折衷方式来确定赔偿金额,既不会导致肇事方因为标准过高而承担过重的负担,也不会出现受害者因为标准过低而减少补偿金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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