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是善后处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处理。

一、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义务和构成条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违反交通法规并侵犯了他人财产或健康权利,所以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一种带有民事性质的法律制裁手段。交通事故的赔偿构成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损害结果存在,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必须有造成其他当事人的车物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实及其实际损失。其次,责任人造成损害时的行为必须是违章的,即违反交通法规与行政法规的行为,违章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再次,加害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即在违章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事物内部具有符合客观规律性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的作用确实存在。

二、确认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主体确认赔偿主体,即由谁来负责赔偿的问题。《道路交通施工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赔偿主体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应由其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交通事故责任者在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在造成自身损害的同时也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车辆驾驶人员来说,赔偿问题又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非执行任务的、执行任务的。对非执行任务的车辆驾驶人员,如其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以后再向驾驶员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对执行任务的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上面所说的“执行任务”,则是指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或在生产过程中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受所在单位的委派或者认可。

三、交通肇事案件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交通事故赔偿应当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百分比的方法,即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负同等责任的平等承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赔偿比例之和应等于100%。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但**人民法院公布的某安全法规已经考虑并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根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相矛盾,其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构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这一环节不同。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优者担负危险的原则。具体落实到交通事故的处理上,如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责任事故,初步确定承担的赔偿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根据增加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