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中车主的垫付责任
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居高不下,当列各类事故之首。因交通肇事而产生赔偿损害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惨剧。这类事故一经成讼,因受害者赔偿请求数额巨大与肇事者赔付能力严重不足而形成强烈反差。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确认赔偿义务主体问题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仅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中车主的垫付责任自抒己见。
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依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也应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那么,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请求致害人即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赔偿损失,既在法理之中也在情理之中。实际生活中,驾驶员的赔偿能力往往是十分有限的,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求偿权,必须寻求一条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途径和一般原则,因此便产生了肇事车车主的垫付责任。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上述规定就是肇事车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法律依据。垫付责任并非民法理论中的法律术语。垫付责任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是一种什么责任以及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笔者认为,在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同一的情况下,交通肇事责任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一般侵权责任,并不产生车主的垫付责任问题;在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分离的情况下,肇事责任既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特征,又具有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因此,垫付责任只有在机动车驾驶员与车主分离的情况下才产生。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并不具备一般侵权赔偿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与驾驶员也不是共同侵权人,因而也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车主承担的是特殊侵权赔偿责任,即为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赔偿的转承责任。转承责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者致害物相分离;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与致害物之间存在所有、占有、使用、管理等物权关系,这些特定的关系是责任人承担转承责任的前提;责任人为赔偿的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垫付责任符合转承责任的上述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