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交通肇事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中很多犯罪行为系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达到了轻伤、重伤甚*于死亡的后果。对于此类伤害,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给予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赔偿仅以经济损失为限。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是不予以**赔偿,在《**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会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另外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尤其是交通肇事罪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偶有突破,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历史发展在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不适用**赔偿,尤其是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传统民法观点认为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刑事处罚即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以财产损失为限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进入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侵权法中,逐步突破了传统民法的规定,规定精神损害亦适用财产赔偿。我国法律的发展过程,亦遵循着这样一个发展轨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一个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的过程。1987年起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否定了几十年来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之一——关于精神损害不适用**赔偿的陈旧观点。但其赔偿范围仅限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人格权利,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不宜适用。即使是公民或法人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但并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也不一定都采用**赔偿的办法来解决。2000年起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遵循了传统民法观点,排除了刑事犯罪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将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限制于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内。2001年起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二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三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四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五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六是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自然人近亲属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不再限于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还扩大到人身损害、亲权损害及死者的人格权及尸体权利。201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时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规定是否突破了《**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尚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判决中,则会出现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这一请求则偶有突破,予以支持。从总体来看,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愈加广泛、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非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但是,刑事犯罪本质上亦是一种侵权行为,当其侵害的客体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其为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是最为严重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损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却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受精神损害最为严重的情形反而无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