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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规定方面存在问题法律规定缺失是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的首要原因。由于公安机关除了暂扣车辆外没有其它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直得了充裕的时间,贻误了处理肇事者其它财产的时机。其次,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确定的法律规定缺失,使审判人员无所适从,以*于出现该判赔的主体漏判,不该判赔的主体误判现象。结果必然是当事人对判决抵触情绪强烈,难于执行。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与实践中委托执行的不协调导致一些案件被悬空也是一个方面。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存在问题由于现有的道路交通法规及相关解释存有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一定的前障碍。首先,关于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在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交通雄事案件有时并未受该时限的严格限制,甚*出现过久调不决达2年之久的现象,使得车辆严重贬值或报废,这就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认定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延误了时机。其次,公安机关从快速结案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涉赚犯罪的荤事者不予立案,使其因没有了刑罚的压力而对民事赔偿产生无所谓的态度。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三)法院自身的原因,首先,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方法不当等,都使得执行工作的强度与力度不协调,不能很好地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积案众多的需要。其次,审执兼顾不够到位。审判人员在审理交通荤事赔偿案件期间,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极少。一些审判人员缺乏审执一盘棋的意识,审执不兼顾,不会抓住时机做好调解工作,有时不顾社会效果一判了之。刑事审理与民事审理“背靠背”;不重视诉讼保全,不注意运用先予执行措施处理雄事车辆等。

目前财产保全多依当事人申请而为之,但这样的程序设置只能说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负责,而对案件的执行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有的案件不能执行与财产保全不力有很大关系。由于法院在判决前未考虑判决的执行问题,再者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往往未能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前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甚*连被执行人都下落不明。还有,对于交通荤事逃逸案件,在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或根据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作出判决后,很有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并非雄事者或义务履行主体的现象。由于义务主体根本不存在,必然给后续的执行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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