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域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责任确认程序的借鉴
借鉴在域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责任确认程序中,我们能够发现不少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从我国目前的事故责任确认程序来看,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过分扩张,对司法权的行使造成了极为消极的影响。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的权利失去了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程序的保障。而域外程序借鉴恰恰是为了消弹上述消极因素。从域外程序所体现出来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严格职权界限、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和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权,以及通过技术来限制权利的理念等等,无一不是治愈我国现行交通事故责任确认程序沉病的良药。鉴于我国目前交通事故发生率的现状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借鉴域外制度,改革与重构现行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对其审查和采信程序显然是重要和必要的。
重构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的审查采信程序的设想
任何制度构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理念的支撑,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对其审查、采信程序的改革与重构也不例外。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以及此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法院受理侵权诉讼作为排除当事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权的理由等规定来看,都充分显示了立法对淡化民事侵权责任归责程序的行政色彩的决心。同时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彰显了立法对司法机关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能力的信心。我们并非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能力上比行政机关更具优势。而是认为,司法程序所包含的程序正义理念以及由此而构建的两造对抗模式、举证制度、上诉制度等内容,从查明事实、充分救济等角度来讲,比行政程序更具优越性、有效性、客观性、公正性。改革与重构交通事故认定及诉讼中对其审查、采信程序,应当从程序正义、行政权的有限性、司法的独立性、权力均衡等理念出发。
一、程序正义的理念
(一)程序正义的一般理论程序正义的观念是以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其思想系谱可溯及到1216年的《英国大宪章》。所谓程序正义,一般是指一项具有正当性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实现实体正义,而且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平、公正、合理等。程序正义理念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一般认为,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而言的。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相比,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与审判所要达到的“结果的正义”相比,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相比,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尽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实质正义难免在司法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但实体法的**无缺早就已经被证明是需要放弃的神话。程序优先,正是为了**程度的发现和保护实质正义。
(二)程序正义理念与本文主题的关系本文正是从程序构建的角度来研究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以及诉讼中对其审查和采信程序的。因此,程序正义的理念正是这一制度改革与重构的基础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之下的制度完善,其作用在与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提供程序上的规则,同时也实现对其认定行为的规制。这种程序上的规则和规制,在实体的层面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认定的客观、准确、公平和公正。这正是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从这种意义上讲,程序正义是规范行为、实现救济,最终保障权利的机制的魂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