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是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的要进行调解,当事人不申请的公安机关也要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安机关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一方面有利于减少诉讼,很快解决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其熟悉案情,对全面处理交通事故能够提高效率。但是公安机关的调解并不意味着取代人民法院的调解。
为了避免公安机关调解不决的,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在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纠纷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节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算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在调节期限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参加调解,不得无故缺席。调解期满后,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公安机关分别根据情况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调解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及时生效的调解文书,载有对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赔偿的项目和各项赔偿的项目的各项赔偿款数额。赔偿方式和履行赔偿的时限等。调解终结书是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且调解结束的文书,载有调解的赔偿方案。
交通肇事案件责任的划分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交通事故赔偿应当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实践中的做法,一般采用百分比的方法,即: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负同等责任的平等承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赔偿比例之和应等于100%。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但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安全法规已经考虑并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承担10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相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构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这一环节不同,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优者担负危险的原则。具体落实到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责任事故,初步确定承担的赔偿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根据增加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相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6%的承担比例,**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用的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相同,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该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0%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