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部分的审查方式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部分的证据形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部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认定。事故处理中存在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认定的,该责任认定属于鉴定结论自不待言。如果事故认定的责任认定部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作出的,其证据形式如何确定?就现行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来看,责任认定部分属于事故认定书的主体部分。对于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的争议,实际上也是围绕这部分内容来展开的。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认定部分属于专家证言。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部分,是交通警察根据个人对交通事故事实的主观感知,运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各方责任的大小作出的分析判断。从这个层面上看,事故认定的责任认定部分,符合专家证言的特点,是一种特殊的专家证人证言。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的部分,应将之置于专家证人制度之中,以考虑证据规则的适用。
(二)专家证人制度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运用
1、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规定:“当事人可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该条第3、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根据上述的规定,即专家证人的出庭是当事人根据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结果。现行法没有赋予法院依职权指定专家证人出庭为某个专业问题提供专家意见的权力。与我国制度设置存在不同的是,目前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置,都赋予法院指定专家证人出庭的职权。但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秉承当事人主义的原则,法官的这一职权一般很少被行使,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是由当事人提出专家证人。庭审中像对待言辞证人那样对其进行询问和交叉一询问,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但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只能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达意见。大陆法系则将专家证人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主要由法庭从登记名册中指派,并将之视为法官的助手,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问题从事调查、了解,以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我国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赋予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权利的同时,赋予法院指定专家证人出庭就某一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和提出意见的职权,显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题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应有之义。
2、交通事故认定异议或侵权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
(l)专家证人制度运用的必要性。诉讼中,法宫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交通事故专门法庭的法官可能对相关的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运用的能力,但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具备技术专家的资格,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
(2)建立交通警察出庭制度。在交通事故认定异议审查或侵权诉讼中运用专家证人制度,交通警察出庭就有关事实问题和责任认定进行说明显然是必须的。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本身就扮演了一个专家证人的角色。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其出庭对其认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质询。法院在审理案件个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可依职权通知作出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指派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出庭对其认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质询。
(3)建立其他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在交通事故认定异议审查或侵权诉讼中运用专家证人制度,赋予当事人申请作出事故认定的交通警察之外的专家证人出庭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提出意见的权利显然是必要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帮助法官查明事实,为了保证专家证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作证专家的中立性显然十分重要。而作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事故认定的交通警察之外的交通事故鉴定专家,更能够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毫无偏颇的表达自己对事故认定的看法和意见。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但无意于申请作出事故认定的交通警察出庭陈述意见的,应可向法院申请包括具有交通事故鉴定资格的其他交通警察或交通事故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结语目前,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已经超过了自然灾害所能造成的影响。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的处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令我们不得不考虑在认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上构建一种合理有效的程序规范。通过借鉴域外交通事故处理的已有经验,构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具有我们本身的特色的交通事故认定和证据规则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笔者认为,应当从现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出发,着眼于限制行政权力、凸显司法救济的途径,建立健全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及证据规则。显然,目前的行政和司法体制之下,改变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及证据审查、采信程序存在诸多障碍。但笔者相信,这些障碍并不是不可逾越的。我们应当从现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出发,秉承程序正义的理念,在程序上保证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和法律责任确认的分离,使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