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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有限性理念


行政权的有限性理念

(一)行政权有限性的一般理论基于行政法意义上对行政这一概念的认识和延伸,我们可以将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权界定为:行政权是在宪政体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定权利。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表现在,其范围是法定的。一方面要重视行政权在实现公共利益时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警惕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危害和危险。行政权范围的法定性正是对行政权有限性的描述。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无限的对外扩张。

(二)行政权有限性理念与本文主题的关系行政权有限性理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以及诉讼中对其审查和采信程序构建的支撑,在于其构筑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坚固屏障,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行为局限于行使行政权许可的范围之内,防止行政程序对民事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侵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只能涉及事实认定以及行政处罚所必须的责任分配。民事权利的领域必须交由当事人或法院进行处分。

司法独立的理念

(一)司法独立的一般理论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来说,*少应包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如下三方面:其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仅服从法律;其二,外部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包括了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独立;其三,内部独立,是指在法院内部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它是指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而不应受到法院内部的其他法官的不正当的干涉。显然,司法权的独立,来自行政权的不利影响是**的。而制度造成的司法执行力和社会影响力对行政的依赖,在一定的程度上吞噬了司法保持独立的信心、决心和能力。

(二)司法独立的理念与本文主题的关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诉讼过程中,法院难以改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一定程度上的原因就是司法权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尽管行政机关本身并没有通过主动性的行为干涉法院对责任认定的采信与否,但事实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上拥有的权力和技术力量己经在客观上排除了法院重新进行责任认定的可能性。在交通事故认定及对其审查、采信程序上的改革,正是在司法独立的理念之下,使法院得以充分行使民事责任分配的权力。

司法权与行政权制衡理念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制约和平衡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之下,不存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国家权力只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人大领导下的权力分工,而不是权力分立。通常用语中,与“分工”紧密联系的是“合作”,而与“分立”相提并论的刁‘是“制衡”。因此,我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是合作和制约,而不是制衡。笔者认为,尽管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是人大领导下的分工。但在各自独立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的问题。例如法院必须承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而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宣告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制衡与本文主题的关系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救济途径的缺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程序缺失的状态下成为法律保护之外的裸权利。权利一旦缺乏救济,就不成其为权利。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这种救济显然应当通过司法裁判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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