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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对权力的限制建立专家鉴定制度


技术对权力的限制:建立专家鉴定制度

(一)建立专家鉴定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专家鉴定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适当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增强交通事故认定本身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以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交通事故鉴定包括可能涉及到运动力学、公路工程学、汽车工程学、交通心理学、汽车构造、物证技术及刑事科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实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能独立胜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情况需要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鉴定,仅仅是指对影响事故因素的某个物或痕迹的分析鉴定,而不是事故原因的鉴定。从我国台湾地区的交通事故鉴定来看,其所谓的鉴定实际上是代替警察机关对事故原因进行确认。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都应通报当地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由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台地区湾警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的报告包含了200多项需要考虑填写的内容。张汉威先生认为,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应该充分的考量人、车、路、环境等四大因素及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以交通参与者的驾驶行为、思想行为、用路行为为首要考虑要素,以反应、预见、行为为基本考虑要件。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的科学和技术因素,已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远远超过了分析简单事实,并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从而得出某种结论的简单的事故认定的要求。在这种技术分析模式和操作方法下得出科学结论,显然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能完成的工作。

(二)建立专家鉴定制度的设想

1、独立的鉴定机构。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鉴定机构是完全独立于交通警察机关之外的。独立的鉴定机构显然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的决定者、赔偿调解的仲裁者与证据提供者身份的分离。有效发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搜证职能,通过专家鉴定机构的举证,为司法机关提供认证的素材。鉴定机构的独立,在制度上保证了事故认定的客观性、公开性、科学性、公正性。我国台湾地区目前有14个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其组织形式为**一级制,省(市)一级制,委员由主管机关与有关机关、团体,学校指派富有经验的专门人员组成,交通部与地方政府分别制定组织规程。我国关于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设置的立法,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省、市两级分别设置鉴定机构。

2、启动专家鉴定程序的方式。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必须启动专家鉴定程序。有些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没有事故认定的情况下就可以达成和解,有些成因比较简单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技术力量完成事故认定。前文讨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修改时,已经在专家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上提供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法律依据。在两种情况下,专家鉴定程序得以启动。一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种是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述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专家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而作为补充规定,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笔者认为,事故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还应当包含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或不当的,可以依职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当然,这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领域的问题,不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作出规定。尽管现行法不存在具体的规定,但从交通事故鉴定属于鉴定结论的性质来看,委托鉴定机构对可能存在错误并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是司法权行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有效规避司法机关在事故成因认定上的技术能力问题的有效方式。

3、事故鉴定异议救济权设置。尽管专家鉴定制度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弥补行政机关技术力量的不足,并在一定的程度上以技术支撑的方式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但专家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途径。笔者认为,对专家鉴定结论异议的救济途径设置,应该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其放置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来考虑。专家鉴定结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的特征。从鉴定结论本身固有的特征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之内申请重新鉴定。前述两级鉴定机构的设置正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异议救济途径的问题。在交通事故鉴定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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