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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一)制定专门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激增,机动车驾驶员日趋大众化,新手上路和酒后驾驶、违章驾驶现象也急剧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首要办法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第一,在损害赔偿原则上,按照危险源原则、危险工具原则、利益原则等理论,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二,在过失界定标准上,将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区别开来。因为机动车驾驶人是按照严格的考评标准,经过专业的训练,才驾车上路的专业人群,其注意义务标准理应高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这种高度注意的专业技术要求应在事故中负主要的过错责任。第三,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中,应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损害赔偿主体内容细化,如对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车辆承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二)制定完善的《机动车保险法》从目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看,保险金是受害人最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也是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途径和**保障。目前我国的《机动车保障法》并不能完全满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需求,交强险的数额有限,面对大额的财产损害赔偿时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商业险的辅助。而我国机动车所有人对于商业险的选择,即使是消费者熟悉的车辆保险投保率,也只能达到30%,这与发达国家的150%保单密度相比相距数倍之遥。因此,除发展机动车保险事业,使车辆保险更规范、更合理、更具人性化外,还要加强对机动车保险的立法,由机动车一方或机动车集团承担赔偿责任,促使其更加谨慎地控制危险,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这一解释说明,在法理上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受害人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单凭一条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力根本不够,应该加快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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