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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有关保险公司的几个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有关保险公司的几个法律问题

目前在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诉讼中,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诉讼理论上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有差异,因而,各地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无论是在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在有些方面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定以及诉讼法理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所谓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指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而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又与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是作为独立的被告、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直接的联系。因此,所谓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实质上指的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当作为独立的被告、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就目前诉讼理论上的认识来看,主要存在着下述不同的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当与肇事方一同构成共同被告。其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在于,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虽然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或侵权赔偿关系,但是当受害人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直接起诉机动车一方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时,由于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受害人与机动车之间侵权诉讼的结果,必然会牵涉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但却因与该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当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只能是独立的被告。其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即在不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不仅应当是,也只能是独立的被告。

笔者认为,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上看,应当说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单一地认定为只能是某一种形态却是不正确的。这不仅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复杂性,决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多样性。而且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与受害人赔偿请求的主观性、自治性也存在直接的联系。所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复杂性,指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不仅存在着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同的两个赔偿主体(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而且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虽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赔付请求权,即受害人对于肇事方的侵权赔付请求权与受害人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但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是以肇事方的侵权赔付请求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既没有受害人对于肇事方的侵权赔付请求权,也就没有受害人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如果受害人是在交强险范围内行使的单一的赔偿请求权,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当是被告,处于独立被告的诉讼地位;如果受害人同时起诉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并向两者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应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那一部分的损失,即肇事方与保险公司构成普通的共同被告;如果受害人直接起诉肇事方,肇事方声明他投保了交强险的,由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因而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以便并案审理,以及迅速和经济地解决纠纷。总之,在诉讼中,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复杂性,以及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可选择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的多样性。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并非单一,且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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